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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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消费者以经营欺诈为由起诉对方要求“退一赔三”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以对方销售商品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行使撤销权,应当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对合同撤销后果的特殊规定,其同样受除斥期间的约束 。
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但他的行使也受到其他条件的制约,特别是受到除斥期间这种法定的不可变的条件限制,公民或法人如果遇到合同需要撤销的情形,一定要加以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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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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