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
学位制度是我国教育基本制度。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确立了我国学位制度,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颁布的学位法是自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学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
学位法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法律制度,为规范学位授予程序、保障学位质量和权威、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巩固学位制度的改革成果等提供了法理基础,对于优化我国学位管理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学位法第三条规定,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第三条同时规定了学位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一是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前者在后者设立办事机构。二是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三是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共同负责本单位学位相关事项。
首先,规定了基本要求。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位申请人应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其次,突出分级分类。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分别明确授予条件;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别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两类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其中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
最后,鼓励特色发展。考虑到我国学位授予单位类型、层次、办学水平和特点各不相同,学位法在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给予学位授予单位更多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此外,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来源丨新华社 教育部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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