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
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被“小三”致重度抑郁 法院判定精神损害赔偿
——续造法律维护妇女人格权案
【案例类型】妇女人格权保护
【办案单位】江汉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张男和林女同为某公司员工。张男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为未婚,对外宣称也是单身,林女与张男建立恋爱关系,长达七年,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张男一直隐瞒已婚事实,后林女因流产出现卵巢早衰现象,想尽快结婚生子,张男借口有恐婚症予以拒绝。林女意外得知张男已婚,当面询问,张男承认已婚,称是政治婚姻、合同婚姻,合同马上到期,到期后办理离婚就和林女结婚。林女在得知被“小三”后,内心十分纠结痛苦,情绪严重失控,开始长期失眠焦虑,并有轻生念头,后确诊为重度抑郁症。林女认为张男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导致她被动成为“小三”对其精神造成极大损害,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男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张男恶意隐瞒已婚事实,使林女与其建立长期恋爱关系,存在主观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德,导致林女遭受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侵害了林女的人格尊严和情恋利益。法院判决张男向林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承认和保护新型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情感安全提供了生动案例,《民法典》第990条第1款规定了9项“具体人格权”;第2款规定“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该兜底条款确立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形成了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二元体系。
在婚恋矛盾纠纷判断中,运用道德谴责较多。本案认定张男长期隐瞒已婚事实,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更严重侵害了林女的人格尊严和情感利益,其行为超出了单纯道德调整的范畴,触及了法律保护的底线。法院判决不仅是对林女个人权益的维护,促进了法律与道德的良性互动,强化了法律对公民私生活的保护力度。更是对全社会发出明确信号:任何以欺骗手段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点评】
本案深刻体现了《民法典》在保护公民人格权方面的广泛性和深入性,特别是通过第990条第二款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兜底条款,展现了法律对新兴及未明确列举人格利益的灵活保护机制。本案的审理,是对《民法典》人格权保护条款的一次成功实践,也是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动。张男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个人私德问题,实则触及了法律的红线。法院通过细致入微的事实调查与严谨的法律推理,将婚恋关系中的忠诚与诚实义务提升到了法律保护的层面,为受害者林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