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没有盐酸使用和处理资质,仍然同意并安排进行盐酸补贴运输,导致390吨盐酸违法倾倒至卫辉市辖区河流及一料场后院土地上,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近日,卫辉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中,查微析疑,深挖细查发现“案中案”,依法追加三个罪名,一罪变四罪,成功追赃挽损548万。
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附产品盐酸(危化品),为控制整体生产经营成本,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对外补贴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附产品盐酸进行销售。被告人梁某系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保科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内的环保问题及附产品盐酸的对外销售。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梁某通过被告人王某介绍,向多家公司和企业进行补贴销售盐酸,被告人王某多次雇用运输车车主吉某和黄某承担盐酸的运输工作。
2023年12月,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积压大量盐酸面临停业停产风险,被告人梁某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同时为在销售过程中谋取私利,催促被告人王某尽快寻找补贴销售对象,被告人王某通过雇用运输司机黄某联系到卫辉市的焦某、姚某等人(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明知焦某等人没有盐酸使用和处理资质,仍然同意并安排进行盐酸补贴运输。于是,被告人吉某、黄某将390吨盐酸从梁某所在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到焦某处。焦某、姚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拿到盐酸的销售补贴后,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盐酸进行合理的使用和处置,而是擅自将被补贴销售过来的盐酸倾倒至卫辉市境内的河流中及一料场后院土地上,导致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发生。
案发后,经现场勘验和检测,判定倾倒废液为危险废物,造成实际污染区域面积646平方米,现场污染物合计380立方米,应急处置费用291.55万元。同时还发现焦某、姚某(另案处理)等人有向卫辉市辖区多处河流倾倒的污染行为,经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河道评估生态修复金额为158.4万元;生态损害评估鉴定费用16万元;卫河卫辉段断面生态补偿款20万元;此次污染环境生态修复费用合计485.95万元。
2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卫辉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进行审查,先后到各污染区域对被污染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和现场取样、取证。3月7日,卫辉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梁某、王某、吉某等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案件取证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相关行政单位在侦查机关取证后对现场处置不到位,且近年来污染环境犯罪多发,暴露出日常工作中存在怠于履职问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今年3月和5月,卫辉检察院先后两次依法对相关行政单位怠于履职问题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涉案的梁某、王某等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同时,卫辉检察院还及时敦促市相关行政单位对环境损害程度进行鉴定,认定损害总金额。6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卫辉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卫辉检察院又组织市环保局、各责任主体和被告人家属等召开听证会,对各相关责任人赔偿责任情况进行详细划分,并要求河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各责任主体尽快履行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今年6月至8月,河南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生态赔偿金485.95万元,被告人梁某、王某、吉某等人退还污染环境赔偿金18万元,被告人梁某退出受贿款44.2792万元,以上共计548.2292万元,在庭审前全部退还到位。
在该案的办理中,检察官通过深挖细查发现被告人梁某在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同时,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组织倾倒盐酸的王某“回扣”,共23笔,金额44.2792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被告人梁某私自刻制一中学公章一枚,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被告人王某向梁某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至此,该案由原来的污染环境罪一个罪名变成了四个罪名。
今年8月,卫辉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11月8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有罪判决,梁某、王某、吉某、黄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近年来化学品、固态垃圾非法倾倒导致河流、水源地、土地受污染问题,今年11月,卫辉检察院联合市环保局、公安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执法协作快速反应机制》。《反应机制》明确了联席办公、线索通报及重大案事件通报会商协作督办相关制度,确定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在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中落实提前介入及联合督察整治工作要求。
稿件来源 | 卫辉检察
新乡检察总第268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