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房屋未入住阳台积水,楼下损失谁承担?法院这样判

政务   2024-11-15 15:00   安徽  


案情简介


陶某某居住在博望区某小区102室,邰某某居住在该小区202室,双方为上下邻居。一日,陶某某发现自家客厅、卧室房顶漏水,经与物业公司、邰某某三方上楼查看,发现202室阳台地漏因树叶、泥沙等堵塞,导致雨水从半封闭阳台飘落,积水约深10厘米左右。积水从202室阳台地面渗下,造成102室客厅顶面石膏板起泡、卧室摆放的2张木床受潮。邰某某在庭审时辩称,事发时自己尚未入住202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结合本地装修惯例及陶某某提交的吊顶材料费票据,博望法院判决由邰某某赔偿陶某某损失2500元,并驳回陶某某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官说法


本案中,邰某某作为住宅的所有权人,负有防止室内地面积水损害邻居的责任,不论阳台地漏是被飘落的垃圾还是灰尘堵塞,都不应当放任地面积水,妨碍楼下邻居生活。邰某某暂未入住,但不影响其是202室所有权人,且积水部位位于室内,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故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供稿:研究室

编辑:石晨晨
校对:刘雯静

审核:陶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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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以   公义而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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