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地方金融管理总局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强化地方金融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控区域性金融风险。该条例适用范围明确,涵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依法设立且国家授权地方监管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组织。
在机构准入方面,规定严格。于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并开展相关业务,需依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获批,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或资格,具体许可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外地方金融组织在渝设分支机构,也需依法向本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办理批准等手续。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从事、变相从事相关业务。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实现涉及地方金融业务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共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注册名称与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具金融属性字样。
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也做出要求,明确禁止非法集资、挪用侵占客户资金、暴力或非法催收债务、出借出租经营许可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禁止的其他活动。
此外,在广告宣传上,地方金融组织发布金融类业务广告和营销宣传时,需合理提示潜在风险与责任承担,告知金融消费者业务性质、费用等重大利益内容,且广告内容要符合《广告法》与金融监管规定。
以下为全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