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当前我国商会组织普遍发育不够成熟 ,专业服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 ,以商养会为商会的管理层激励和经费不足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理论分析认为,只要做到盈利为商会所用,以商养会就不违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对现有以商养会模式进行归类分析发现,弱型治理特征是导致以商养会实施困难的主要原因。短期来看,以商养会只能尽量克服不利因素,通过更好的机制设计来趋利避害;长期来看,只有提升会员服务能力,增强商会凝聚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商养会的最终目标是不再需要以商养会。
来源:财会月刊
作者:徐建卫、黄德海
在非营利组织中,各类商会协会作为链接政府与市场的“第三部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 正处于改革过渡阶段的中国商会组织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如经费紧张等。作为非营利组织,运行商会的经费主要依赖于政府拨款、企业或私人捐赠以及会员缴费,但由于我国公益捐赠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公信力不强,以及商会与政府机关“脱钩”改革的全面推广,商会组织的运行依赖于会员缴费的问题非常突出。费用紧张使商会的发展甚至生存都受到严重威胁,如何创收困扰着许多商会管理者。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以商养会在实践中兴起,部分商会甚至将其写入章程,期望通过商业运作实现经济收益,反哺商会发展。理论上,一个以商人企业家为主体的组织,实现以商养会的目标应该不难,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将以商养会定义为,商会通过商业投资、经营、资源整合、服务咨询等商业运作来获取收入,以满足日常支出需求,甚至有所盈余。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商会究竟能否有盈利这一基本问题进行辨析,从理论上论证为何会出现以商养会, 并通过对部分商会的实地调研、收集相关新闻报道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分析以商养会具体的实践形式与实施困境,进而提出相关建议。在讨论商会以商养会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商会的性质和以商养会的合法性进行确认。我国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企业为会员主体的商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王浦劬等[1] 将社会组织的特征归纳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于政府和市场,其行动不追求剩余利润的分配,而是为了完成特定使命与目标。”可见,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首要特征。正是因为对这一特征的理解存在分歧,实践中出现了对以商养会的一些似是而非的争论和质疑,即以商养会将“商”与“利”相联系,是否违背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这一认识分歧也导致不少地方政府对待以商养会的态度较为谨慎,部分商会仅在各自的理解上进行着有限尺度的尝试。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营利”是动词,指谋求利润“;赢利”作名词指企业单位的利润,作动词指获得利润;“盈利”的解释同“赢利”。“营利”和“赢利/盈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取得,具有主观意愿,后者是结果的确认,即客观上已获得。以此而论,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是它们的首要目标不同,而非盈利能力不同[2] 。商会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有盈利。实际上,多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盈利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曾进行过解释“: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并不妨碍其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收费,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对于维持其活动,促进和扩大其业务规模是非常必要的,这与从事营利活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必须严格区分。”可见,商会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要以商养会的收入不在“拥有者”或组织会员之间进行分红,而是用于支持商会发展,服务会员,服务于行业和地区社会事务,那就是被允许的[3] 。实际上,以商养会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创新,也反映出了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新理念和新动向。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地区,仅依靠会费生存的社会组织很少,除了收取会费和承担部分政府职能取得收入,投资收入是大多数社会组织重要的经费来源。因此,现阶段我国商会组织以商养会可不必拘泥于非营利组织是否能盈利,而应强调盈利要用于组织本身的发展,从而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只要坚持这一前提条件,以商养会就不会偏离正确轨道。本文认为,以商养会的真实动因在于,其有助于解决商会治理中的管理层激励困境,而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商会治理与企业治理的根本区别所在。在企业中 ,管理层激励可通过设计有效契约,合理分配企业的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使管理者的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激励相容。经理人市场的声誉机制, 能激励职业经理人努力追求组织目标。但商会的非营利组织属性决定了其专职人员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商会管理者需要更多的工作热情和使命感来推动工作。商会管理的绩效主要取决于商会管理者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然而,目前对商会治理结果的评价缺乏如“企业利润”这样的明确指标,使得商会管理者的努力难以为委托人所观察到。而缺乏必要的物质激励将使得这种工作热情和使命感难以长期维系,由此便产生了商会管理层的激励困境问题。商会内部治理具有显著的“弱型治理”特征[4] , 管理层和会员之间有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这导致商会并不一定将全体会员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工作目标。在理性经济人假定下,他们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商会管理层无法获得物质激励的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对商会管理层的激励来自于对组织租金(合作租金)这一社会资本的共享和分配。这种共享和分配在利益相关者之间是非均等的。在一个简化的商会结构中,组织租金在会员、雇员和管理者三者之间的分配份额是递增的。处于网络节点位置的商会管理者显然比普通会员享有更大份额的组织租金,与会员的广泛接触使其在特定行业或区域人群中有更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形成了重要的社会资本,使商会管理者有更多的机会开展其他“合意的”社会活动。商会专职雇员也可以分享到这类社会资本,如在商会工作后,更容易跳槽到行业内的大公司任职。因此,对组织租金的追求成为商会管理者的重要激励来源。根据组织化社会资本的特点,组织租金取决于利益集团的组织代表性,集团参与成员越多、占行业比重越大,组织租金也越大。如果商会的会员入会比例低,会员的市场份额占全行业份额的比例小,则商会的代表性不强,在行业或区域事务上的影响力有限,商会管理层能够获取的组织租金也会较低。然而,会员入会是自愿的,其决策取决于对入会成本与入会收益的权衡,因此提高组织租金的办法只能是降低入会成本或者提高入会收益。但这两者是矛盾的,在既定的收入结构下,降低会费会削弱商会实现会员期望收益的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又必须有财力支撑,于是管理决策陷入两难困境。尤其是当部分会员不积极参加集体行动而只想“搭便车”时,商会会员覆盖率、行业或地域代表性会显著低于管理者预期,组织租金便难以成为管理者的有效激励。其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新的经费来源,以降低入会成本,提高入会收益,凝聚更多会员。在商会的收入结构中,来自捐赠、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等渠道的收入是被动且缺乏连续性的,更为可控的办法是主动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有偿服务以获取收入,于是以商养会便产生了。在实践中,以商养会被越来越多的商会所采纳,部分商会甚至将其写入了章程,演化出多种实践形式。综上可知,以商养会是商会实现管理者和雇员激励的有效途径。以商养会在理论上可行,但能否保证其动机与行动在“非营利”上的一致性,实现行动结果的“非营利”却是一个现实问题。有些商会为了规避条例规定,另行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经营的实体公司, 用其经营成果反哺商会。这种公司化运作模式大致可归为两种类型:一是依托商会成立经营性实体,其投资收益部分反哺商会。如:河南省湖北商会成立了楚尚实业公司,泉州市温州商会成立了温商百特汇贸易有限公司。二是以商会为平台成立投资公司,通过搭建投资公司平台,寻找内外部资源,开展项目投资与合作,参与会员也是公司股东,项目收益部分用于股东分红、部分用于商会运营。如北京市福建南平商会组建投资平台,投资会员企业、上市公司和互联网项目;西安市福建漳州商会成立专业投资公司,服务会员企业的金融业务需求,将部分利润交给商会作为会费。实体公司有两种组建模式:一种是由商会控制团队(核心管理层)投资兴办实体公司;另一种是商会会员以众筹的方式参与投资实体公司。以商会为依托成立独立经营实体是以商养会的典型做法,其优势是实体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可以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同时能够避免商会直接运营的风险。通过特定项目运作实现以商养会是指,商会通过组织会员企业开发或参与有前景的项目来实现收益。如:福州商会内部少数企业家集资拍下烂尾楼项目,提取部分项目收益作为商会办公经费;合肥市温州商会通过建立工业园区,得到了比市场价更优惠的价格政策,受惠会员企业则拿出部分资金作为商会活动经费。在这种模式下,商会可成立临时性办事机构或团队来运作项目,项目结束时机构或团队解散,运行机制较为灵活。搭建商会内部共享经济平台是指,通过充分利用商会的网络组织特性以及大数据信息技术,整合商会资源,将会员企业的供求进行对接。对于购销双方,商会提取购销额一定比例的费用,也有商会同时回馈积分,积分可抵扣会费。对于规模较小、业务相对简单的商会,则由秘书处直接与会员企业建立业务联系,促成交易,所收取的费用留在商会。如陕西省创业促进会商业精英俱乐部的一家主席单位将其 “酒小蜜”产品通过商会平台向会员配送,利润则留给商会。还有部分商会依托会员网络打造电商销售平台,如河南省湖北商会利用会员单位的电商业务平台优势,面向会员企业销售地方特色产品,其利润反哺商会。安徽省湖南商会还制定了商会共享经济实施办法,尝试建立商会共享经济平台。该平台的交易对接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搜寻成本,乡情链接和商会背书能够减少交易中的道德风险。对于会员种类多样尤其是消费品企业较多的商会而言,搭建商会内部共享经济平台是一种可行的方法。商会可通过盘活内部资源,实现资产增值并获得收益。由于不同商会可整合的内部资源差异较大, 据此,该实践模式大致可归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会费转投资,是指将会费按比例众筹到具体项目中,商会享受相应分红,投资收益用于商会运营,最常见的形式是将会费进行放贷获取收益。陕西省广西商会、中山市江西赣州商会均对此做出了有益探索。二是经营和管理商会物业,是指整合商会办公资源,通过为会员提供办公服务,收取部分租赁和管理费用作为商会经费。北京市福建木业家具商会、莆田市北京商会、中山市小榄商会、安徽省湖南商会等均对此做出了有益探索。三是特定商品内部销售,是指商会通过开发面向会员企业的特定商品,在服务会员的同时实现创收。如:针对商会商务宴请接待多、礼品赠送频繁、茶叶和酒品消耗量大的特点,莆田市北京商会尝试进行红酒营销;广东省旺苍商会代理家乡广元知名企业米苍山茶业的系列茶叶供会员企业选购等。四是充分利用商会闲置办公资源。如:北京市广西企业商会利用公共区域展示会员企业产品,在成交额的基础上提取服务费;深圳市万年商会将商会办公卡位、会长办公室展示位、会议室展示柜等闲置资产对会员出租,将闲置会议室出租给其他公司举办小型会议或活动。此外,商会会刊和网站运作在广告上也有一定的盈利空间。一是商会与银行合作。中小企业在与银行的业务博弈中,谈判能力较弱,获取融资较难,而通过商会与银行合作则有更多谈判筹码,因此部分商会成立了担保基金,为会员企业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并收取融资服务费。二是商会与保险公司合作,对于会员企业有共性需求的保险项目(如会员企业名下车险业务),与保险公司进行打包合作,集体谈判获得的保险费率优惠则补贴商会经费。三是商会与饭店、宾馆、航空公司、旅行社等合作,在为会员企业提供餐饮、住宿、出行等多种优惠服务的同时,与签约商家协商给商会返还部分费用。河南省湖北商会、贵州省乐清商会等均对此做出了有益探索。此外,部分规模较大、会员分布较为集中的商会开始探索筹建幼儿园,解决会员子女入学问题;还有部分商会承接了会员的劳务招聘、市场调研项目。如:深圳市万年商会已有会员企业将部分人力招聘任务交给商会;安徽省湖南商会组建“湘商创客空间”,帮助会员企业做市场论证,协调项目落地,保障初创会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商会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服务实现创收的常见形式是,商会通过有偿承接招商宣传和开展商务活动获取收入。如:北京市广西企业商会协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在北京举办招商会;西安市商业联合会承办市商业服务业“先进单位”“模范店长”“模范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大型业缘性商会通过组织行业会展也能够创造收益,如陕西省冷冻冷藏食品企业协会每年组织举办一次冷冻冷藏行业会展,在沟通业务、增进了解的同时实现创收。虽然以商养会有诸多实践形式,但现实中成功的案例并不多。就调研了解的近百家商会来看,超过 90%的商会并不能通过以商养会实现“财务自由”, 有些甚至因此陷入困境,变成“以伤养会”。现实中以商养会难以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弱型治理下的决策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以商养会动机与行动在“非营利”上的一致性通常难以平衡。商会是非营利组织,以商养会取得成功的关键是保证其动机与行动在“非营利”上的一致性。以商养会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商会,服务全体会员,而非自身盈利,但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存在困难。以商会核心团队投资组建实体公司为例,成立经营性实体的目的是借助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避开商会“非营利组织”的局限,进行便利的市场化运作,其中存在的基本关系是“商会控制企业”,实体企业的行为要服务于商会。但问题是,商会本身不具有实体企业的股权,拥有股权的会员可能会借用手中的控制权,让商会服务于实体企业,甚至服务于自身企业,从而牟取私利。因此,商会对企业的控制是较弱的,甚至可能出现反控制,即企业控制商会的情形, 可见商会对实体企业的有效管控难以实现。2. 商会难以掌握对以商养会公司或项目的控制力。商会是互益性组织,其目的是为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以商养会无论是依托于独立的实体企业,还是具体的项目,都只是筹集经费、服务会员的一种方式。但无论是实体企业还是具体项目,要想营利都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实现企业或项目的利润最大化,这两者存在价值观冲突。在这种局面下,往往会出现两种结果:当商会对实体企业的控制力较强时, 会优先与更为熟悉的对手方进行交易,淡化经济利益,使得以商养会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当商会对实体企业的控制力较弱时,实体企业会倾向于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出现“商会公司化”倾向,甚至与会员企业出现竞争,影响商会团结,背离以商养会的初衷。3. 精英治理导致会员参与度不高。我国商会组织存在着典型的精英治理现象[5] ,商会组织内部圈层结构特征明显。商会管理层尤其是会长位于圈层核心,其结果是商会管理表现出“集中”有余、“民主” 不足的特点。部分商会的内部治理最后演变成只是圈层结构最里层小圈子的“集体讨论”,不能反映大多数会员企业的声音。这导致普通会员会认为,投资项目或成立公司主要是商会领导的事,其对以商养会并不十分支持。实际上,以商养会要想成功,必须获得广泛的会员支持,集思广益,通过分散投资来分散风险。精英治理模式由于没有广泛的会员参与,以商养会的投资范围基本局限在商会常务副会长以上核心团队的业务领域。当会长、副会长的企业经营效益欠佳时,以商养会项目也难以实现收益。此外,精英治理也使得商会内部治理具有较强的人格化特征,商会领导的变动会对以商养会项目产生重大影响,这导致一些看似成功的案例无法复制推广到其他商会,甚至无法延续到商会的下一届领导班子。4. 弱型治理下的决策困难。商会具有典型的弱型治理特征,主要表现为商会治理中缺乏利益攸关的所有者和外部市场压力,治理目标多元化,激励机制的弱经济性,会员与商会互为治理对象等[4] 。上文的理论分析表明,以商养会能够解决经费紧张情况下的管理者激励问题,商会管理者能够在组织租金的激励下有效实施以商养会。但在实践中,商会的会员众多,各会员的素养和眼光参差不齐,对具体项目的看法各异。部分会员出于乡情考虑,对商会持观望的态度,并不十分重视其发展,弱型治理特征导致商会不能对这些会员形成有效约束。诉求的多元化导致决策参与度低,对于需要集思广益的众筹性项目, 商会领导者往往很难获得广泛的会员认同,也难以对合宜的项目快速做出反应。部分商会考虑到会费收取或其他因素,设置了众多的副会长单位,使得商会管理者众多,也间接增加了以商养会进行重大事务决策的难度。5. 成本、收益和期限的多维错配。以商养会的收益是商会管理者对组织租金这一社会资本的享用和分配,然而以下两个方面的错配会影响其对以商养会的热情:一是投入和收益错配。以商养会项目或公司股权属于参与会员,其成功需要商会管理者付出巨大精力和时间成本,“做得好,应该;做得不好, 被人骂”成为管理者的现实顾虑。二是收益期限错配。无论是众筹项目还是成立实体企业,其从成立、运营到经营成果体现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本届商会管理者的努力成果并不会立即得到回报,社会资本收益可能会留给继任者。6. 过度透支商会信用和情感。违背互惠原则的自私自利行为也是阻碍以商养会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如:部分会员在商会中无休止地索取和变现利益诉求;部分商会盲目推动集体经营又失败的“拔苗助长”行为;项目运作和资金拆借中恶意透支彼此情感和信任的行为等。以上阻碍以商养会目标实现的因素大都是由商会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无法完全消除。好的以商养会模式须尽量克服不利因素,通过更好的机制设计来趋利避害。1. 把握“非营利”社会组织的总原则和服务会员的根本宗旨。商会成立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会员,因此要避免以商养会可能带来的“公司化”和“营利性” 控制对会员利益造成损害。以商养会的具体项目要对会员企业有利,最好能结合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实际去开发,提高会员企业的关注度和参与积极性,具体业务不能和会员企业的经营业务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可以选择和会员企业合作。以商养会的经营成果要反哺商会,实现结果上的“非营利”。通过以商养会,增强会员之间的经济和商业联系,提升商会凝聚力,让会员热爱和珍惜商会平台,从而衍生出诚信、爱心背书,为商会发展贡献力量。2. 充分发挥商会的“集中资源”与“集体谈判” 两大优势[6] 。弱型治理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商会能否利用独特的社会资本优势来弥补其在物资资本和正式规则上的劣势。作为商人的集合,商会网络能够汇集信息流、资金流和人流,给会员带来商机,解决个体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以商养会要达到预期目的,也必须充分利用这个优势。一是发挥商会的中枢作用,对接内外资源,促成商业交易,如行业商会可以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创造更多的商会内部交易与合作机会。通过整合商会内部资源,结合会员企业基础,对以商养会项目实行定向投资,还可以借助商会明星企业的影响力,获取政策、土地、资本、人才、项目、技术等资源,提高投资成功率。商会也可组织团购活动,帮助会员节约时间和成本,增强商会凝聚力,并实现创收。二是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发挥集体谈判优势,如商会在会员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担保和中介作用。与一般担保公司相比,商会(尤其是行业商会)对企业负责人、融资项目及其所处市场环境的掌握更为精准。作为民营企业的谈判代表,商会的介入能够对民营企业融资起到担保和增信作用, 增强民营企业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时的话语权,进而争取到融资规模、贷款利率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的优惠。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商会的介入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其坏账损失。条件好的商会可积极筹建担保公司和商会基金,实现服务会员与商会创收的双重目标。3. 提升以商养会项目运作的专业化水平。专业化运作体现在多个方面:1在项目准入和风险管控上,要建立风险管控机制,成立风险管理团队对以商养会的项目准入进行把关。风险管理团队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组建,地缘性商会可以结合会员企业所在行业的分布情况,组建专委会,形成制度化议事程序。2在机构和人员设置上,要有专门团队来经营运作,提升项目运作的专业性,条件较好的商会可以成立商会项目部、商务拓展部等专门机构,整合更多资源,探索更多渠道和方法,促成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合作。3在投资范围上,尽量选择商会和会员企业熟悉的领域。4在公司形式选择上,若采取成立独立经营实体的形式以商养会,则选择成立投资性公司要优于经营性公司。5在运作方式上,若成立专业投资公司、基金或投资项目,则会员自愿入股,由职业经理人运营,商会掌握管理权;基金和项目投资需交由专业团队管理,商会只参与投资管理而不参与具体经营。若搭建内部共享经济平台,则要注意发挥科技优势,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选择系统平台自动处理订单和计提费用,尽量缩减用工成本。4. 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避免以商养会造成商会治理失灵。以商养会的合法性来源于其盈利用于商会发展,服务会员,服务于行业或地区社会事务。只有坚持这一前提条件,以商养会才不会偏离正确轨道。这就需要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从商所得为商会所用”。商会内部要制定以商养会项目管理办法、商会共享经济实施办法等制度性文件,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建立违规惩戒制度,防止出现过度透支商会信用和情感的投机行为。同时,以商养会要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保证会员对商会的有效监督,确保商会的营利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商会应在章程中增添或修改相关内容,对商会的日常服务工作和商业性活动提出制度化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应严格立项审查,控制商会的商业活动领域, 对高风险、严重超出商会实力和偏离商会资源特点的项目予以限制。5. 建立必要的风险分散和担保机制,减轻项目失败对商会的影响。以商养会必须遵循资金运作安全原则,保证风险可控。尤其是地缘性商会,会员基于乡情聚成组织,但在商业上的互相了解比较有限。商会在决定具体投资项目时,要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避免以商养会项目失败对商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一个可行的方法是对以商养会项目实行“兜底”机制, 即谁提供的项目由谁兜底,其兜底能力由商业投资委员会审核,这对于商会抵抗风险和保障会员利益具有一定的作用。6. 以商养会活动与商会文化建设相结合,提升商会凝聚力。商会管理者们大多认同具备造血功能、凝聚乡情以及心系会员服务会员是商会应具备的三个特点。但在讨论以商养会时往往只强调经济属性, 而淡化了情感和文化属性。实际上,情感连接是商会凝聚力的必要支撑,尤其是对于地缘性商会组织。好的以商养会项目必须建立在商会内部良好的凝聚力的基础上,会员要积极参与。对于地缘性商会,通过探讨并实施以商养会,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能够增强互信、增进合作,进而提升商会凝聚力。只有不断议事、开会沟通信息,开发商业项目,才能体现出商会的作用,才能与老乡会区别开来。此外,以商养会活动为商会文化建设提供了载体,实践表明,在具体项目和活动中,定制带有商会 LOGO 和文化符号的活动用品,能够有效增强会员的归属感。六、总结与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只要以商养会的盈利用于组织本身的发展,用于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就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以商养会能够为商会提供更为主动和可控的收入来源,降低会员入会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商会凝聚力和组织代表性,从而提高合作租金,这为解决商会组织弱型治理特征下的管理层激励困境提供了新途径。值得注意的是,以商养会出现的原因在于,商会需要额外的收入来弥补专业服务水平不高和凝聚力不足情形下的“非营利性收入”缺口,以解决管理层激励问题。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认为以商养会在商会发展历程中只是阶段性需求。从长远来看,解决商会经费问题最终仍然在于恢复其非营利组织本位。对比其他社会组织,商会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在商会的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后,其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和政府购买收入将会明显增长,对经营性收入的依赖就会减弱。因此,我们在探讨以商养会时,要将注意力集中到以商养会要服务于商会的综合实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凝聚力和公信力提升上,以商养会的终极目标是不再需要以商养会。【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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