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0日,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含NMN(“不老药”“NMN”“β-烟酰胺核苷酸”)成分食品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不得在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原产国(地区)为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瑞士、英国、新加坡、西班牙、荷兰、匈牙利、丹麦、瑞典、捷克、挪威、波兰、奥地利、法国等含NMN成分的食品。
对于不符合原产地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含“不老药”“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成分食品绕道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境的风险,海关重点关注并查验处置。
β-烟酰胺单核苷酸(图源:百度)
笔者大胆揣测这个规定的由来:可能是海关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市场上暂时没有含NMN成分的食品在流通,同时笔者认为海关可能忽略了一点,就是这些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允许含NMN成分的食品流通。例如,笔者在欧盟官网上查询NMN信息,得到结果是,NMN:Nicotinamide mononucleotide (purity is 95 – 99 %)被欧盟认证为新型食品(Novel food),可以添加到食品中(详见下图所示),这个和海关的规定可能存在理解差异,需要再做论证。
网址链接:https://food.ec.europa.eu/safety/novel-food/consultation-process-novel-food-status_en
对于这个规定,笔者想到更多的是如何重点关注并查验处置,基于已经掌握信息,目前明确允许在食品中添加NMN成分的国家(地区)有中国香港、加拿大和日本,很有可能众多品牌都到这些国家(地区)去寻找工厂生产含NMN成分的食品,这种情况海关怎么管?
笔者认为,海关很可能倾向采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官方销售依据”方式来管理;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适当考虑引入市场手段来管理,对部分信誉好、经营历史悠久的品牌采用“品牌自我声明+原产地官方销售依据”方式来管理。
图源:pixabay
在未来,跨境电商保税仓进口保健品从业者要朝着“成分党”方向努力,优先从我国食品原料目录、新食品原料目录、食品添加剂名录、食品营养强化剂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以及历史上已经完成备案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名单中选择成分,其次从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目录、食品添加剂目录、食品营养强化剂目录和膳食补充剂目录中选择成分。
最后,中国市场应该是优质商品的聚集地,而不应该是海外垃圾商品、违法违规商品的聚集地,这个既是商业逻辑,也是监管底线,谁也不能突破。
来源:检验检疫与跨境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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