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根据上级转办问题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江西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发现江西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4年向排污单位出具的270份环境检测报告的噪声监测原始记录单(机打单)均显示噪声测量时长为1分钟或10分钟,但实际有118份环境检测报告的噪声实际监测时长不超过1秒钟,254份噪声实际监测时长不超过10秒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开展噪声监测时均会按照规范要求设定噪声监测时长,但为节约时间、图快捷方便,仪器启动检测后便会立即人工干扰检测过程,严重缩短噪声监测时长,并将获得的虚假噪声监测值向排污单位出具环境检测报告。江西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2024年与排污单位签订的涉及噪声检测合同共计111份,涉嫌噪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所得金额17.0520万元,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版)第73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条件。该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法》第229条的规定,2024年7月17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赣州市公安机关。2024年8月8日,赣州市公安机关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数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顶梁柱”,是排污单位及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的重要抓手。作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本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可靠、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检测报告,但其却在采样、实验、报告编写等环节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违法获利。本案中,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和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高效协作,成立执法、监测、数据录入与分析工作专班,联动开展现场调查。通过对庞大数据剥茧抽丝、分析梳理和拓展关联,全方位调查取证,最终锁定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挥行刑衔接优势,提升办案质量和打击质效。2.江西赣州市某环保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4年7月31日,根据上级转办问题线索,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州市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编号为“**环保(2023)第W11-001号”报告显示,监测点位DA002的NO、NO2和NOX三次检测结果的平均值分别为81.7mg/m3,3.6mg/m3,128.9mg/m3。并且,该报告所附原始记录显示,采样人员使用“ZR-3260D型低浓度自动烟尘综合测试仪(HL-47)”对有组织废气监测因子NOX采集3个样品,编号分别为“F2311-001、F2311-002、F2311-003”。但是,执法人员未在该采样器中找到对应的电子原始记录和测量数据,涉嫌手工原始记录与电子原始记录不一致及未开展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5条“伪造监测数据”的“(六)未开展监测、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情形,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2024年9月4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一是将该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及涉案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上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二是禁止该公司参与相关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同时,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违法违规问题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监测数据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事关科学决策、市场公平和政府公信力。近年来,因第三方检测机构大量出现且业务快速普及,个别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提高利润,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不实地采样直接编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压缩检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查办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过程中,可将环境检测设备作为发现数据造假问题的突破口,重点排查检测设备是否有原始监测数据、原始数据是否与监测报告出具数据一一对应、是否符合逻辑等进行判断。3.江西九江市经某检测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4年5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前往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无办公人员在场,大量基础采样设备、台式电脑主机、文件档案资料等均不知去向。于是通过“江西省自行监测管理系统”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收集了该公司2023年-2024年间部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合同等资料,调阅了现场追回的4台噪声测量仪中电子存储数据,调取了人员变动等资料。并对该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发现该公司存在销毁原始记录、改变噪声监测方法及伪造噪声监测时长、伪造监测数据情况。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和伪造监测数据的判定情形。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弄虚作假行为及涉案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般失信行为,时限为一年),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戒。禁止该公司参与九江市生态环境部门自即日起的环境监测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并将其涉嫌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该案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挥出了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4.江西鹰潭市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4年1月13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由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11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中载明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11时33分、12时32分、15时32分在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排口进行采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开展比对监测时,将采集三个不同时间点的水样混合后,再重新分装成三个时间点水样,系伪造废水水样,出具了内容虚假的比对监测报告。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将问题线索移交给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4年3月8日,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对江西某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置公众环境利益于不顾,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检测服务,不仅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科学决策,性质极其恶劣。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排放口污染源动态管控平台录像、检测报告采样时间及影像资料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并加强部门联动,及时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有力打击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5.辽宁沈阳某禽业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4年6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平台开展日常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波动极小,存在异常。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深入调查模式,通过排污许可信息进一步核查发现,该企业的生产规模、以及污水处理工艺在理论上几乎无法实现如此稳定的达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可能较高,达到现场检查启动标准。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自2023年11月起,该企业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采集水样进行稀释处理,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掩盖超标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2024年7月1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6.辽宁营口某镁制品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3年12月31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的执法人员通过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营口某镁制品厂自动监测设备处于离线状态,未向平台上传任何数据,且生产工况被标记为停运,但执法人员在调取对应的营口工况平台发现,该单位生产和治污设施用电数据正常上传,因此判断该企业实施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高。执法人员为了固定证据立即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的2座轻烧窑炉处于生产状态,上料口有大量烟气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而自动监测设备却处于关闭状态,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2024年2月22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7.辽宁抚顺某纸业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2024年9月10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抚顺某纸业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总氮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恒值状态,但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却呈现正常波动状态,与企业生产工况存在不符,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嫌疑。9月1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水样采样管与废水采样器断开连接,采样管直接插入装有配制溶液的塑料瓶内,导致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无法监测企业实际排放的废水浓度,逃避监管,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及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9月30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利用科技赋能实施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是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发展的必然要求。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日常非现场巡查,结合用电监控数据、排污许可等管理信息综合分析,迅速锁定异常线索,精准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通过“线上研判+线下精准执法”,既优化了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减少对守法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又有效的实现了对破坏公平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