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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重大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
省人大农业农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的落地落实,依法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我省今年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和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推进。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带队,多次赴省内外调研,深入广泛征求各级各领域意见建议,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先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通过。
《条例》共九章58条,由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保障措施、附则组成。《条例》规定,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要求在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农业对外开放、打造“云品”国际品牌、扩大高原特色农产品出口规模等方面持续发力,稳步推进乡村振兴。
在产业发展部分,《条例》规定,通过建立和完善粮食生产支持保护体系,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协调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支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标准体系、追溯体系,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和做优做强山区特色经济等方式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在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部分,《条例》对基层干部、乡村教师医生、农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以及健全乡村振兴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作出规定,强化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对加强文明乡风建设、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乡村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农耕文化传承保护等作出规定,推动实现文化铸魂;对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等作出规定,促进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
《条例》还分别对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及城乡要素交换流动、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农村“一老一小”关爱服务等作出规定,多措并举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据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关注《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条例》各项规定。
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负责人就我省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壮大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及《条例》重点把握的立法原则等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