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消费者A先生,于2020年1月20日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某自驾航空保险产品,交费期为3年,保险期限为6年,年交保费3000元。2021年4月10日,A先生家属报案称:被保险人于2021年3月28日因驾车发生交通意外不幸身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因A先生在2021年未按时续交保费,保单已于2021年3月20日失效。其间,保险公司曾多次联系A先生提醒办理复效,但由于其长期在外地工作,截至出险前,A先生尚未完成保单复效的办理。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案例分析
1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或者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2 |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A先生购买的保险公司自驾航空保险产品条款做出如下约定: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自保单周年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因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合同的效力。投保人与公司经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3 | 保险公司义务的履行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多次联系A先生告知其保单中止的原因、保单中止可能对其权益的影响,建议A先生通过办理保单复效的方式获得保险保障。最终,因A先生本人原因导致效力中止的保单未能及时复效。在发生保险事故时,A先生无法获得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 |
三、消费风险提示
保单失效情况较为常见,消费者因为账号变更、未及时缴费等情况均可能导致保单失效。如果消费者购买分期支付保单后一直不缴费,保单就会经历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三阶段。
● 宽限期:
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日起60天内缴纳保费,保单将不受影响。
● 复效期:
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日起60天后发现保单状态为“失效”,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保单失效期内,除了可“申请复效”其余权益将都暂停。
● 终止期:
在中止期内没有申请复效,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不管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有多大的差距,消费者唯一能做的是退保。
对分期支付保单,消费者应主动按时续交保费,并关注自己的保单续费是否扣费成功,如账户余额不足需及时缴费;如账号不存在需及时变更缴费账户,避免保单失效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