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川区实际,发布如下通告: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本轮玉溪市江川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依法划定防火区域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划定江川区辖区内除城镇、村庄以外的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开展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二)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区;
(三)未经批准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五)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车外丢弃烟头、打火机等火种;
(六)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禁精神病患者、特殊老人、小孩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野外用火、玩火;
(七)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检查站、视频监控、消防水池、通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上述行为,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区级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区级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入山安全检查制度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除区级主管部门设置的主要站点以外,乡镇(街道)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或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或林地边缘地带开展施工作业前应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书并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清除、明确专人负责森林草原防火等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严格农事用火管理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该引导群众优先采取农业新科技、秸秆综合利用等生物防治措施,减少农业废弃物存量。确实因农事生产等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实行集中监烧制度,应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统一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0877-8033285报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江
川
发
布
微信号:jcfb_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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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艳波
初审:杜莎莎
二审:李丹
终审:杨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