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经常有农民朋友在村里随便找一块空地就建房了。但是遇到拆迁时,拆迁方往往会将未办建房手续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不给补偿或少给补偿。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农民朋友最好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办理齐全准建手续。但是有很多农民朋友不知道如何申请宅基地,今天,小编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为大家总结出宅基地申请、审批的大致流程,供大家参考。
一、农户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
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四、乡镇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审查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五、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六、县级政府备案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七、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等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八、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九、住宅竣工后验收到场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大致就是上述内容,因为各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存在特殊规定,大家可以参考本文的同时,去当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查询具体的申请手续。
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户申请宅基地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首次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来源:自然资源讲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