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我守护】莫贪小利,斩断“手机口”中介黑手

政务   2024-10-02 17:50   青海  

典型案例: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非法出租、出借电话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3年6月至7月,张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诈骗分子用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手机口”帮助通信传输。诈骗分子利用张某提供的手机与电话卡,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向被害人拨打诈骗电话。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核查,张某的犯罪行为串并涂某某被诈骗37万余元案。

案例分析:本案系以“手机口”帮助电诈分子拨打诈骗电话进行诈骗犯罪方式为通过手机对录线将两部手机链接,其中一部手机用作拨打诈骗电话,另一部手机转拨被害人号码,同时打开两部手机免提即可实现电诈分子与被害人实时通话,可起到掩盖号码归属地作用。张某所实施的“手机口”帮助,其实质为诈骗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充当“通讯中介”角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方提醒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多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除了预防外地号码,“本地来电”也可能是诈骗电话,切勿轻信被骗。同时,也告诫妄图非法牟利者,勿以恶小而为之,出租、出借、出售“两卡”或协助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沦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爪牙”,同样难逃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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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警大队(唐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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