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市,区市场监管局正处级,为市局派出机构,下辖21个市场监管所,所长副处级,副所长正科级

文摘   2025-02-05 08:42   河北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闽委办发 〔2018〕40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 〔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加挂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效能、督查、综治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综合性工作调研。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应急处置处 (宣传处)。负责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开展系统应急处置、安全生产和协调、联络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演练工作。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舆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立法规划相关工作,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市局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及区局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四)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处。负责市局管辖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工作。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和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数据统计工作。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市局管辖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检验检测机构、食品相关产品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相关工作,协调、承接窗口政务工作,负责全系统登记注册、行政审批事项审查细则、办事指南等标准化工作。参与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五)营商环境促进处。负责全市市场监管营商环境便利化改革和促进工作。负责推进全市商事制度改革及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改革工作。承担系统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核发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办理制度措施的拟订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研究和分析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行业组织开展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信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统筹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商事登记备案的撤销工作。统筹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市场主体年报和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负责厦门市市场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日常管理,承担市场主体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承担市查处无照无证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系统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工作。承担市清理和规范经济类中介机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综合执法协调处。组织指导系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及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工作,督察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负责系统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案件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复杂疑难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负责市局机关涉案财物的管理。指导协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拟订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工作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系统综合性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组织协调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推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信息平台的应用,协调落实跨部门执法事项受理、执法信息归集、案源线索管理、执法风险防控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投诉、举报的处理,以及综合监管执法协作等机制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督查督办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相关工作的落实。

(八)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协助开展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系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系统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黄打非、反走私、打击非法集资等工作。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规范网络交易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实施网络交易的有关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网络交易主体数据库和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同城快送行业监管相关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政策、规划、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广告活动。承担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负责查处相关媒介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处 (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与知识产权保护、维权相关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监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牵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处理。负责驰名商标推荐,统筹协调涉外及涉台港澳知识产权事宜,指导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指导落实专利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组织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工作。指导中国 (厦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业务工作。

(十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组织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规划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制度措施。承担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审查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审查评议和军民融合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的评选推荐工作。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预警,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12315投诉举报处理指挥中心)。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指导消费环境建设。负责系统投诉举报网络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系统投诉举报网络的运行。负责系统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分流分送,并跟踪督促处理反馈。组织开展系统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咨询服务。负责系统投诉、举报等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组织开展流通领域 (含网络交易)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质量发展处。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负责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的协同服务与应用工作。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对全市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承担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监督。

对承担市级监督抽查任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承检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承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市级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协调与督查处。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拟订全市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和系统食品安全协调指导,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和考核评议工作,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生产和加工环节食品 (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强制检验工作。

(十八)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统筹开展,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统筹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检,定期发布质量公告。

(二十一)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药品、化妆品经营与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三)药品安全协调与督查处。拟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综合性监管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事务。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未明确承办部门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五)计量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标准化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激励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 (含标准样品)的立项、批准、编号发布等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我市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我市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WTO/TBT)》工作。承担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七)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认证和检验检测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检验检测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

(二十八)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拟订全市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含专业市场)监管工作和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配合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和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监督拍卖市场,配合查处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办市场主体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工作。指导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组织实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和推荐工作。承担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机动车会展业务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九)科技与信息化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系统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协调大数据应用和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化安全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信息资源整合和综合管理。协调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指导、协调重大仪器、设备的配备工作。

(三十)财务审计处。拟订财务收支、内部审计等制度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经费预算方案,监督指导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会计集中核算业务。组织系统各单位年终决算的编报、审核及汇总工作。承担系统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十一)行政处。承担安全保卫、信访、车辆管理、后勤保障、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装备管理、基建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组织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三十二)组织人事处。承担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指导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承办系统出国 (境)人员政审和出国 (境)手续。组织指导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系统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党建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会计师 (副局长级)1名、总工程师 (副局长级)1名、食品安全总监 (副局长级)1名、药品安全总监 (副局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直属行政机构:

(一)厦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拟订执法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以市局名义查办有全市性影响、跨区域大案要案工作,负责相应执法信息公开、统计、报送、通报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执法活动,组织、指导、指挥、协调和监督区局案件查办工作。负责违法线索信息收集与分析研判工作,建立市场监管情报网。

设9个内设机构:综合科、情报信息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稽查四科、稽查五科、稽查六科、稽查七科,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行政编制33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

设6个内设机构:综合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检查四科、检查五科,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行政编制25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

(三)中国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办理工作。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协助中国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主管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事宜。

行政编制5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四)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处。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办理工作。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协助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主管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事宜。

行政编制5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处。受市局委托,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内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办理工作。按权限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协助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事宜。

行政编制3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

上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行政编制合计71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

第七条 按区划设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6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称为 “厦门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下辖市场监督管理所。

区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品牌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负责辖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辖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治理机制。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相关工作。依法规范和维护辖区市场秩序,负责监管辖区市场 (含专业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监管辖区广告活动,负责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按权限承担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承担辖区拍卖、经纪活动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辖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特种设备、标准化、计量和

认证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组织消费纠纷调解,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市场监管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辖区市场监管有关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领导和管理所属市场监督管理所各项工作。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区局设10个内设机构:综合科、政策法规科、注册管理科 (审批科)、信用监管科、食品监督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市场规范管理科 (知识产权科)、质量管理与监督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执法稽查科 (12315投诉举报台),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各区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市场稽查专员 (正处长级)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

6个区局机关行政编制合计210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0名。

第八条 6个市场监督管理区局共下设21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所属区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市场监督管理所主要职责: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后续监管的日常工作。按规定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特种设备、标准化、计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价格等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事故、突发事件等的应急处置及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商品交易市场 (含专业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业主责任制。按规定承担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处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案件,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思明区局下辖中华、筼筜、鹭江、梧村、莲前、鼓浪屿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分别为20名、19名、19名、23名、19名、15名。

湖里区局下辖湖里、殿前、江头、禾山4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分别为19名、19名、19名、18名。

集美区局下辖集美、灌口、杏林3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分别为18名、19名、19名。

海沧区局下辖海沧、新阳、东孚3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分别为24名、15名、14名。

同安区局下辖大同、新民、祥平3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分别为18名、18名、17名。

翔安区局下辖新店、马巷2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分别为17名、18名。

每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下设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

21个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合计387名。其中:所长(副处级)21名、副所长(正科级)42名、中队长 (正科级)63名。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来源:法言法语话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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