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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台三中安全教育致家长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的行为属于一种交通违法行为。
初中学生骑电动车有七个方面的危害:
一是很多初中学生骑电动车,完全是出于攀比的心理,虚荣心作祟,盲目跟风,这样很不利于学生品行的培养。
二是电动车虽便捷,但稳定性和安全性能不如自行车,初中学生遇到紧急事件时的控制能力弱,很容易导致惨剧的发生。
三是初中学生往往性格冲动,骑行电动车一般车速很快,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四是某些中学生骑电动车还经常搭载其他同学,若因骑车带人引发了安全事故,还会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矛盾纠纷,给彼此家庭带来伤害。
五是有些初中学生骑电动车时喜欢在路上玩漂移、比赛超车,做出一些非常危险的动作,既危及了自己也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六是初中学生往往不熟悉交通法规,经常出现超速、超载、逆行、带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违规行为,造成极大的危险。
七是初中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骑行电动车时往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如戴头盔)。一旦发生危险,很容易酿成惨祸。
学校本着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为确保学生的安全及家人的幸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禁止未满16周岁学生骑电动车上、下学,学校将进一步严格巡视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将强化组织暗访、邀请社会监督,交警会将学生交通违法情况反馈到学校。交通违法的学生,取消评优、入团资格,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纳入学生档案。望您为了贵子女的安全着想,配合学校做好这项工作。
衷心感谢您的合作。
宁河区芦台三中
2024.5.28
供稿|德育处
初审|李彩新
终审|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