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 人人有责】『文物保护法规宣传周』《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巡查管理办法》

政务   2024-11-08 17:43   陕西  


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
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不可移动文物巡查管理工作,推动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含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提升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结合陕西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文物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工作,是指全省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文物点的督察及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上级督察、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巡查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巡查工作应当采用日常巡查、定期巡查、综合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巡查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机构和制度,明确巡查范围、内容及要求。
(二)拟定所负责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频次及年度巡查计划(见附件1),并按计划组织开展巡查。
(三)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报告。
(四)配合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检查、督察。
(五)对于人员不足,不能满足日常巡查工作的,可按照《陕西省群众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试行)》招募群众文物保护员对巡查工作给予协助。
第八条  文物执法机构巡查工作职责:
(一)将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工作列入年度执法巡查计划(见附件1)。
(二)落实文物执法巡查管理规定,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全程记录,负责查处违法行为。
(三)检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巡查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或责令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本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及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专项执法巡查。
第九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部门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年度计划(见附件1),并依据计划开展巡查。
(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重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巡查计划。
(三)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巡查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或责令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及各类文物保护工程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内容包括:
(一)“四有”工作: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明确;标志说明及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是否落实;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是否建立记录档案。
(二)文物本体:是否有刻划、涂污等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擅自迁移、拆除、修缮、重建、拓印等违法行为。
(三)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有擅自进行建设工程、考古、爆破、钻探、挖掘等违法行为。
(四)文物保护工程: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修缮、迁移、重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程是否按经文物部门审批的方案组织施工。
(五)安全管理情况: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按有关法规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等各项制度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整改安全隐患。
(六)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巡查工作要求: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论证和实践的基础上,拟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巡查频次和年度巡查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开展巡查。巡查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如实记录被巡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管理机构、使用或者所有权人、所有权属,以及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发现的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二)对被巡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外观全景、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构件、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状况及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等进行摄影、摄像。
(三)查阅被巡查不可移动文物的监测措施、维护保养记录、档案,依法开展有关工作的审批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等。
第十二条  文物执法机构巡查工作要求:
市级文物执法机构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区)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巡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察。
县(区)级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二次;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文物点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要求:
陕西省文物局重点负责对省级(含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督察,对市、县(区)文物行政机构、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巡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察。
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巡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察。
县(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二次;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文物点进行抽查,对本级文物执法机构开展的文物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
第十四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巡查工作实际,拟定科学合理的巡查计划,对省级(含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适当增加巡查频次,对地处偏远,无法满足巡查频次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抽查、督察与巡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违反的相关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结合巡查工作实际,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形势研判,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书面汇报,同时抄送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不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有关风险隐患上报属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推动本级人民政府将不可移动文物巡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安全风险评估的经费投入,保障巡查工作所需的劳务、交通、通讯、设备、宣传、培训、奖励等经费。
第十八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巡查工作中,应主动与属地公安、消防、宗教、文旅、国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巡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开展日常巡查与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将巡查记录、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电子与纸质档案。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工作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总体要求,并实行季度“零”报告制度。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统计汇总文物执法机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巡查情况,填写《不可移动文物巡查事项“零”报告制度表》报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统计汇总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文物执法机构、市属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抽查、督察与巡查情况,填写《不可移动文物巡查事项“零”报告制度表》报陕西省文物局。
巡查工作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案件,应按有关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文物违法和文物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破坏文物、文物违法、文物犯罪等线索。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巡查制度落实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被群众举报或上级督办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列入考核负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巡查职责或工作不力导致文物遭受破坏、被盗、灭失等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对本辖区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巡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内容源自:陕西省文物局相关文件

END


转自:陇县博物馆

陇县旅游
陇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文物、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宣传舆论导向。研究拟订全县文物、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指导、协调和促进产业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节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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