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融分析|私募股权基金“可转债”投资监管及备案关注要点

文摘   2024-12-03 17:38   广东  


可转债投资通常是指在未上市企业进行债权投资的同时,约定可以转换成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时间、条件、价格等,待条件成就后或者到一定期限选择转成股权或者收回债权的一种投资方式。本文将简要梳理私募股权基金“可转债”投资监管及备案关注要点。



  

目  录:

关注要点一:“可转债”投资的对象

关注要点二:“可转债”投资的限制

关注要点三:“可转债”投资的适用情形

关注要点四:“可转债”投资的转股条件

关注要点五:“可转债”投资的股东权利

小结



01
关注要点一:“可转债”投资的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及基金业协会在AMBERS系统中的提示,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的可转债包括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可转债与可交债、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可转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AMBERS系统中专门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可转债排除在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之外,对于投向该类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予备案;对于属于私募债的可转债,管理人还需要出函说明投资场所、具体标的与交易方式。


就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如拟以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可转债与可交债作为投资对象,有限合伙协议中需要限定为通过非公开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的交易。


02
关注要点二:“可转债”投资的限制


2021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但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在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时,往往根据被投企业项目的估值、融资轮次的总融资金额、项目发展阶段等因素判断对该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期限。对于投向沪深交易所挂牌转让的私募可转债,属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范围,没有投资比例与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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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关注要点三:“可转债”投资的适用情形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遴选项目时,结合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内控要求等因素,就遴选的项目通常分为三类:

(1)项目无实质瑕疵具有投资前景;

(2)项目存在瑕疵但项目具有投资前景;

(3)项目有实质瑕疵且不具有投资前景。

就上述某些尚不具备投资条件但具有投资前景等类型的企业,私募股权基金为了将项目先行锁定,同时,给私募股权基金预留项目投资判断时间。


04
关注要点四:“可转债”投资的转股条件


如上所述,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可转债投资,本质上为了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风险,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与被投企业进行交易时,必然会设置相应的特定条件,也即“转股条件”。但不同的被投资企业的可能存在不同问题,抑或是私募股权基金对被投企业有着不同的投资目的,就转股条件设置类型也不尽相同,转股条件主要有:

(1)财务指标,例如被投企业净利润达到一定金额;

(2)收购指标,例如被投资企企业收购上下游产业链公司;

(3)合规指标,例如被投企业经第三方尽调后尚存在问题需整改;

(4)融资指标,例如被投企业获得私募股权基金认可的融资金额等。


转股条件设置时,仍需以股权投资为目的,若私募股权基金故意设置不切实际或与被投企业不符的转股条件时,结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可能被认定为“假股实债”。


除此之外,若在转股条件成就之前,被投企业存在提前偿还私募股权基金借款的情形,在该等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如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协议中未约定被投企业不可以提前还款,被投资企业在转股条件成就之前,主张提前还款,可能会有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亦值得私募股权基金予以关注。


05
关注要点五:“可转债”投资的股东权利


私募股权基金可转债投资时就交易阶段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私募股权基金向被投企业进行借款的阶段(“债权投资”);第二阶段是特定条件下私募股权基金有权要求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增资行为(“股权投资”)。


这两个阶段从法律关系上来看,第一阶段属于《民法典》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阶段属于《公司法》的公司融资行为,尽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投资的阶段属于两个阶段,但对私募股权基金而言仍需作为一个整体交易来看。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债权投资阶段,私募股权基金仅是债权人身份,在转股条件成就前,是否能够享有与股东身份密切相关的权利,比如股东知情权,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建议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债权人时即享有股东的权利。


同时,对于实践中,若转股条件成就,被投资企业不同意转股,作为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工商登记部门协助完成其工商变更登记,显示股东的身份,实践中操作也有难度,因此,建议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协议签署时,要求被投企业履行私募股权基金未来股东身份的程序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等等来减少争议纠纷。


06
小结


可转债投资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投资方式之一,实操中仍有诸多关注内容,加上私募股权基金自身也面临监管规则的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拟采取可转债投资方式时需谨慎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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