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秦涛,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教师,央视《法律讲堂》主讲专家。研究领域为秦汉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史。
本书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复活历史中国异彩纷呈的思想流派,这是一部极简版的中华法系思想史。
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
我把“洞穴奇案”当至宝一般拿回中国古代,请来孔、孟、老、庄、商、韩团桌围坐,帮忙掌眼。孔、孟拿起“洞穴奇案”,皱着老眉略看了看,仍放回原处,露出狐疑而纳闷的神情。商、韩连碰一下的兴趣都没有,直截了当地说:“假的!”老、庄则干脆打起了哈欠。
以上便是我在中国古代碰的钉子。
我的工作程序是:仔细翻查先秦诸子,将与本案稍有联系的词句划出来。其中,法家的结论最直截了当:既然违反法条,就应当依法论处。管你山崩海啸掷骰子无线电工程师医生神父社会契约大螺旋内战……富勒精心设计的一切细节,在法家眼中全成了毫无意义的幺蛾子。
儒家的态度稍微暧昧一些,但也无非颠来倒去几个“情理法”之类的空洞概念。归根结底,仍是“法无可恕,情有可矜,死罪可免,活罪难饶”。案情的总体架构,在儒家眼中有一定意义,体现了情理法的冲突,但也仅此而已。甚至儒家经典与本案关联最大的一句话,也许是:“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你们上有老,下有小,不好好在家父慈子孝享尽天伦之乐,非要跑到那么偏远、那么危险的山洞里去干什么呢?不仅令家人担心,还浪费国家资源,简直自作孽不可活!
道家则与本案像两条平行线,望到世界尽头,也看不到交叉的可能。
也许是我学力有限吧,也可能中国古代的“法学”确实技不如人吧,也可能中国古代的思想属于“实用理性”,对这种玄虚的思想实验不感兴趣吧。我这样想着,姑且将本案束之高阁,开始了法律史学的读硕与读博生涯。正确的典范犹如锋利的剃刀,将一切不符合学术训练的异想天开剃成一片不毛之地。“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的荒唐念头自然也无从幸免。但它不着急,它深根宁极,耐心等待破土而出的时机。
在后来的读书中,我逐渐发现:“思想实验”并非西人的专利,也是中国古人常用的办法。不过古人的思想实验大多比较简单,近似“譬喻”。以《孟子》为例。孟子为了说明人心皆有“不忍人之心”(仁之端),用十个字设计了一个精巧的思想实验:“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字数很少,却有四个设定:“人”,是主体的限定,因为这个思想实验探讨的是“人之异于禽兽”的地方;“乍见”,是时机的限定,突然看见,第一反应,没有权衡利弊的余地;“孺子”,是对象的限定,最单纯的小孩,还没有作恶的可能与复杂的经历,也就是最纯粹意义上的抽象的人;“将入于井”,事情的限定,千钧一发之际。这个思想实验逼出的真相是:“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当此之际,间不容发,扪心自问:人(即便忍心如商鞅、韩非)的第二反应,可能是事不关己、拒绝施救,但第一反应是不是“怵惕恻隐”呢?
再比如,孟子的弟子桃应曾设计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在二十一世纪初还引发了哲学界与法学界的激烈讨论:假如天子舜的父亲瞽瞍杀人,法官皋陶要捉拿瞽瞍,舜身兼公的天子与私的人子双重社会身份,应当怎么做?这就是著名的“窃负而逃”的思想实验。
甚至于有些学派的立说基础,就是思想实验。例如孟子极力抨击的杨朱,其学说早已失传,其学说立足的思想实验却脍炙人口:“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思想实验的价值,不在于设计者的解答,而在于提问能否衡量出各个学派的分歧与高下。杨朱的回答(不为)虽然被孟子排击,但并不影响提问的质量。此外,名家的思想实验如“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之类,更是数不胜数。
到了魏晋玄学兴起之际,人们已经十分擅长通过虚拟法律案例,来研讨实际的法律难题。《晋书·礼志》记载:西晋有个男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违反婚制先后娶了两位嫡妻。先娶的妻子死后,后娶的妻子的儿子不知应当遵守何种丧礼。中书令张华就“造甲乙之问”,也就是虚构了以甲、乙、丙为主角的典型案例,来探讨这个难题。与真实案例不同,虚拟案例(甲乙之问)中的人物、情节可以根据研讨需要,随意增删变更。传世所谓“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案例,大多呈现“甲乙之问”的形态,未必不是“造甲乙之问”、虚拟思想实验的产物。
由此可见,中国古人并非不擅长虚拟思辨、两难取舍的思想实验。既然如此,为什么他们对“洞穴奇案”没有兴趣?或者换个思考角度,他们对什么“奇案”感兴趣?
思考至此,豁然开朗。古人感兴趣的“奇案”,非常容易找到。就以汉代《春秋》决狱为例:子不知对方是生父的情况下蓄意殴打,或者子为救父而失手误殴,是否适用“殴父枭首”的汉律?养父藏匿犯罪的养子,是否适用“匿子不当坐”的法条?丈夫殴打婆婆,媳妇杀夫,是否构成犯罪?后妻杀夫的情况下,前妻之子杀后妻,是否构成“弑母”?……类似案例,可以无休止地罗列下去,共同特征也一目了然——人伦。
中国古人的法律兴奋点是“人伦”,尤其是不同层次的人伦价值的冲突。困扰古人的法律难题,无论“嫂溺,叔是否援之以手”(礼仪与人性冲突),“舜父犯罪,舜怎么办”(天子角色与人子角色冲突),“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私利与公利冲突),都是不同层次的人伦价值之冲突。而最两难的冲突,就是家父与国君的冲突。中华法系最引人入胜的内核,包括复仇问题、亲亲相隐问题,无不是这一核心冲突的外显。在朝廷的大议之中,开疆拓土、理财兴利,常常虚应故事、敷衍了事;一旦涉及人伦,朝臣个个如打了鸡血,梗着脖子直言进谏。北宋的“濮议”、明代的“大礼议”,因过继而即位的皇帝应当对生父执何种礼仪,在现代人看来甚属无谓的繁文缛节,满朝文武却视如国之存亡的大事,进行旷日持久的激辩,甚至献出生命亦在所不惜。
假如把这些问题作为法律“奇案”来拷问西方的哲人,他们会怎样回答呢?
嫂溺,叔援以手吗?当然。
舜父犯罪,舜怎么办?申请回避。
丈夫殴打婆婆,媳妇杀夫,是否构成犯罪?构成。
后妈杀父,杀死后妈是否构成“弑母”?构成故意杀人罪,“弑”只是修辞,没有法律意义……
中国古人看来无比艰难的法律“奇案”,在西方学者眼中大多简单得令人困惑。正如中国古哲面对“洞穴奇案”,近乎集体失语。“放之四海而皆准”似乎没有那么容易,“易地而皆然”倒是真的。
西谚有云:“甲之佳肴,或为乙之毒药。”套用这个句式,甲之奇案,或为乙之扯淡。奇案,是特定法文化的产物。奇案之奇,来自特定法文化独有的价值冲突。当奇案从特定法文化的意义脉络之网中拔出,孤零零地投入另一个法文化之中,“奇”也就隐没不见,而徒显其“怪”了。
所以,富勒的“洞穴奇案”并非用以衡量一切法文化成色的试金石。恰恰相反,“洞穴奇案”是为现代西方的法律文明量身定制、精心织就的。“洞穴奇案”的一切细节,都是这个法文化的产物,都符合这个法文化的审美,所以能令西方各个法学流派啧啧赏叹、拍案惊奇。
“洞穴奇案”是“富勒陷阱”的井底之蛙。
想通了这一点,当年的念头终于破土而出。不过,不再是“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将会得到怎样的审判”,而是——
假如为中华法系编织一个自己的洞穴奇案,将会有怎样的案情?
有趣的是,当我萌生这个念头的时候,它就在那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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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市图书馆《新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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