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办理养犬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旅行   2024-10-30 17:28   河北  

沽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办理养犬证相关工作的

通知


为营造城市良好环境,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城市公共秩序,就区规范养犬行为通告如下:

1、在沽源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养犬的业主,需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证。

2、养犬证办理流程。

(1)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疫苗接种地:平定堡镇桥西路洪源小区伴侣宠物诊所,王海红-18731374669,卢羽飞-15075364607;沽源县文体广场新城街西150米,恋宠宠物治疗中心,张文涛-13630877751;人民北街一品文城住宅小区,乐酷宠物治疗中心,李艳苗-15832391314。以上基本都用进口英特威狂犬四联疫苗,60元一支。)

(2)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领取免疫证后,养犬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犬只注册,领取养犬证、犬牌。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每满一年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一次养犬信息复核。

(3)办理犬只注册,养犬人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养犬申请书;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登记资料;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

3、注意事项:(1)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相关费用。(2)饲养犬只不得妨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4)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广场等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犬只禁入的区域或者场所(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犬只除外)。(5)不得虐待、遗弃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犬主对犬只实施绝育,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用。(6)从事经营犬只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的,经营者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7)城市建成区内不得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8)携犬出户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携带养犬证,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同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9)携犬出户应当自带清理粪便的洁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10)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有权对违法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投诉。

    

          沽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10月30日

来源:沽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编辑:杜晓娟  
责编:高俊超 
监制:  


神韵沽源
权威发布、热点回应、民生服务、政民互动!“神韵沽源”将贴近您的生活,竭诚为您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