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雷霆2024武汉行动|武汉召开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

政务   2024-10-25 20:51   湖北  

10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武汉市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夏俊俊 摄


【发布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段钧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 刘明翔

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段钧

介绍武汉市政法机关

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情况





01

突出“执行强制性”严厉打击拒执




法治日报记者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武汉法院想了很多办法。请问当前影响执行工作效果最大的挑战是什么?武汉法院采取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段钧:

当前,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导致执行到位率不高,影响了群众司法获得感,是执行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


从2023年7月起,全市两级法院持续开展“荆楚雷霆武汉行动”。一是突出执行强制性。用好强制搜查、审计调查、拘传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手段,采取凌晨行动、周末突击、假期上门等方式,依法严厉打击。二是狠抓民生小案执行。对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赡养抚养费等民生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专人专办。三是强化执行联动。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交管、市场监管、不动产、金融、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支付等平台的执行联动。四是健全执行机制。实施“繁简分流,分段集约”工作机制,加速案件流转,加快执行到位。



02

公安机关“四项机制”协助法院强执




九派新闻记者:公安机关在协助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开展中有哪些具体的联动机制?这些联动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取得哪些成效?

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光:

公安机关在协助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中,主要建立了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快速查询信息协作机制。法院向公安机关推送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基本情况。二是执行查控协作机制。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控制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车辆,对法院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义务人进行临控等。三是打击拒执犯罪协作机制。对执行法院移送或当事人提交的拒执犯罪线索,依法及时立案侦查、收集证据、移送审查起诉。四是维护执行秩序协作机制。法院在开展较大规模执行活动中,公安机关根据需要派驻警力维持执行现场秩序,防止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员暴力抗法。

近三年来,武汉法院累计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129条。大多数被执行人在公安侦查期间,主动认错悔过。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41件47人,充分维护了司法权威,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3

发挥刑罚打击震慑作用,保障执行措施顺利推进




中新社记者:有些当事人认为执行主要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工作,为什么检察院还要介入?哪些情况下检察院才会向法院提起拒执罪公诉?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刘明翔:


1.判决、裁定执行难,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问题是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热点”问题。对于一些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却逃避、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公安机关发现存在这类犯罪行为,经侦查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并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会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2.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故意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比如蓄意隐匿、转移财产,恶意破坏财产,或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挠执行人员执行判决等,检察机关将会对其提起公诉。同时,对于一些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主动减轻和降低危害后果的,检察机关也可依法对其相对不起诉。



04

打击拒执犯罪,公诉、自诉双轨并行




湖北日报记者:人民群众对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明明具备偿还能力,却“投机取巧”用各种手段抗拒执行深感愤慨,这种情况下,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拒执犯罪?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段钧


近年来,全市法院持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将核查标准从有无财产执行升级为有无履行能力。对调查发现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或者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的,及时固定证据,快速精准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申请执行人可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方式,及时提供执行义务人犯罪线索。同时,法院不定期向全社会发布悬赏公告,邀请全体市民积极举报、提供线索。此外,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05

“五种情形”情节严重立案打处




武汉之声记者:公安机关在审查拒执罪线索时,请问主要依据哪些标准和条件来决定是否立案?


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光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执线索及证据材料后,主要从两个方面综合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实践中,除生效判决书外,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前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二,根据上述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五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06

检察机关“三个并重”提升打击效果




工人日报记者:请问针对拒执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下一步还将有什么举措?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刘明翔:


一是坚持监督与配合并重,促进机制落实。加强对未穷尽调查措施、长期未执行到位等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同时,及时移送涉嫌拒执犯罪线索,支持法院加大对“失信、失联被执行人”打击力度。充分利用公检两家已建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统一拒执案件证据标准,解决拒执案件办理中的困难短板。

二是坚持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并重,促进执行和解。把矛盾化解、修复社会关系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多元化解纠纷合作等轻罪案件矛盾纠纷化解联动机制作用,促进当事人矛盾化解,纠纷解决。

三是坚持治理与宣传并重,助推诚信社会建设。通过加强释法说理,案例宣讲,联合发布一批拒执典型案例,利用两微一端及各类新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实现惩处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END


来源:武汉发布

编辑:胡 杰 

责编:谢 

审核:王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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