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武汉市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夏俊俊 摄
【发布人】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段钧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 刘明翔
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段钧
介绍武汉市政法机关
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情况
突出“执行强制性”严厉打击拒执
公安机关“四项机制”协助法院强执
发挥刑罚打击震慑作用,保障执行措施顺利推进
中新社记者:有些当事人认为执行主要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工作,为什么检察院还要介入?哪些情况下检察院才会向法院提起拒执罪公诉?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刘明翔:
打击拒执犯罪,公诉、自诉双轨并行
湖北日报记者:人民群众对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明明具备偿还能力,却“投机取巧”用各种手段抗拒执行深感愤慨,这种情况下,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拒执犯罪?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段钧:
近年来,全市法院持续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将核查标准从有无财产执行升级为有无履行能力。对调查发现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或者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的,及时固定证据,快速精准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由公安机关侦查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申请执行人可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方式,及时提供执行义务人犯罪线索。同时,法院不定期向全社会发布悬赏公告,邀请全体市民积极举报、提供线索。此外,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五种情形”情节严重立案打处
武汉之声记者:公安机关在审查拒执罪线索时,请问主要依据哪些标准和条件来决定是否立案?
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光: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执线索及证据材料后,主要从两个方面综合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根据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实践中,除生效判决书外,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属于前述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二,根据上述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五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检察机关“三个并重”提升打击效果
工人日报记者:请问针对拒执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下一步还将有什么举措?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刘明翔:
来源:武汉发布
编辑:胡 杰
责编:谢 玲
审核:王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