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方市关于安居房购房政策的优化措施》的通知

2024-08-06 15:55   海南  

东方市关于安居房购房政策的优化措施

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我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为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等提供更加优惠的购房条件,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从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到东方市并长期留任,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 号)、《关于印发东方市安居房申请审核工作方案》(东住建字〔2023〕22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优化调整。
一、针对本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优先满足东方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需求:
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2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市主城区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二)家庭成员在我市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申报时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尚未公布,则以上上年度的数据为准,下同)。
二、针对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我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二)本省非我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成员至少 1 人在本市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市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183天,同时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红泉居、公爱居、广坝居及华侨农场户籍居民参照本市城镇户籍居民条件申请。
三、针对东方市引进人才。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满足(一)至(三)点任一条件:
引进我省的各类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海南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我市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省外整体迁入我省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及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等),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本市安居房。
(一)未在本省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连续缴纳3个月及以上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市连续缴纳累计满2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同时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二)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累计实际居住183天及以上,同时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三)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
四、其他事项
安居房根据《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制度,在本《措施》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在参加安居房选房活动可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优先选房:
(一)本市基层教师和基层医务人员;
(二)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三)现役及退役军人;
(四)其他依文件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相关政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及东方市安居房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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