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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印发《东方市关于安居房购房政策的优化措施》的通知
2024-08-06 15:55
海南
东方市关于安居房购房政策的优化措施
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我市
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为高层次
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等提供更加优惠的购房条件,降低他们的生
活成本,从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到东方市并长期留任,为城市
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
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6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
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 号)、《关于印发东方市安
居房申请审核工作方案》(东住建字〔2023〕229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优化调整。
一、针对本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优先满足东方市基层教
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需求:
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
统基层服务
2年及以上
承诺书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我
市主城区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二)家庭成员在我市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
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我市城镇居民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实行动态管理,适
时调整。
申报时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尚
未公布,则以上上年度的数据为准,下同)。
二、针对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安居房的本市户籍居
民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无
购房记录的,或在我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二)本省非我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成员至少 1 人在本市
连续
缴纳
3个月及以上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
税,并承诺
购房后
继续在我市
连续
缴纳累计满
2年
城镇从业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
于
183天
,同时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
在我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
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红泉居、公爱居、广坝居及华侨农场户籍居民参照本市城镇
户籍居民条件申请。
三、针对东方市引进人才。申请购买安居房的引进人才应满
足(一)至(三)点任一条件:
引进我省的各类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学历人才;
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
具有国家和海南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
格人才;
我市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由
省外整体迁入我省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经认定的
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及经认定
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
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
格的员工等),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本市安居房。
(一)未在本省落户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
连续
缴纳
3个月及以上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并承
诺购房后继续在我市
连续
缴纳累计满
2年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
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省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
183天
,
同时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我省城镇
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
均住房面积的;
(二)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柔性引进高
层次人才,本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
3年以上
劳动合同,且在本市
累计
缴纳
3个月及以上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
税,累计实际居住
183天
及以上,同时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
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三)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市(含中央驻
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
形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
构的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在我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
在我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
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
手房、已转让的住房。
四、其他事项
安居房根据《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制度,
在本《措施》印发之日起
6个月内
申请并审核通过的,并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在参加安居房选房活动可按照以下先后顺序
进行排序优先选房:
(一)本市基层教师和基层医务人员;
(二)由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领导管理,被授予消防救
援
衔
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三)现役及退役军人;
(四)其他依文件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
规定的,按上级规定为准。本通知相关政策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及东方市安居房相关规定
执行。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kzNzE3MjUxMw==&mid=2247486391&idx=1&sn=1e6d4284b48c9dbe43417d6a4b4c33c6
海南东方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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