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任何人在自己所能管理使用支配的住所、车辆等场所容留他人吸毒,都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刘某就是容留了未成年人彭某甲等人在其奔驰车上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而被定罪量刑。故而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务必提高拒毒防毒意识,警惕诱惑,提高辨别能力,坚决抵制毒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作者:宋帅、周林梅
编辑:周雅婧
复审:邓 杰
终审:刘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