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涉毒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2日晚,由被告人戴某某在安福某精品酒店支付房费开房,容留管某在该酒店的603房间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随后管某又通过微信叫了曾某、曾某又叫了其闺蜜胡某某一起来该房间,四人一起在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1)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好客情谊,而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提高防毒、拒毒意识,远离毒品,切记“吸毒快乐一时,毁灭一生”,共同营造“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良好社会环境。
作者:王雷、宋帅
编辑:周雅婧
复审:邓 杰
终审:刘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