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与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两周年回顾

文摘   2024-12-31 16:24   天津  


重温与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两周年回顾

法纪为基,审计为剑


前言


即将到来的202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新修订版实施的第三个年头。这不仅是审计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也为海关业务带来了新的指引和规范。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的修订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01

1994年8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02

2006年2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03

2021年10月23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第二次修订,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审计法》的核心变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共7章60条。

 

审计法在保持原《审计法》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着重修改了四个方面:


01

加强党的领导

新修订《审计法》明确了审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02

审计范围扩展

新修订《审计法》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03

审计权限加强

新修订《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包括获取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平台数据的权力。

第三十五条


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04

审计行为规范


新修订《审计法》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对审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结语



在未来的日子里,让我们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化审计改革,提升审计效能,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2025


供稿单位:塘沽海关、督察内审处

编辑:王婕

校对:吕宁、王榕

审核:阎斌、梅红


天津海关12360热线
天津海关官方信息平台,发布重要信息、解读政策法规、实施政务公开、提供业务咨询、通关协助等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