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这一地名似乎与华政的校训中“明德崇法”一词不谋而合,不由增添几许亲切感。
三个月,草拟材料、旁听案件、整理庭审笔录、校对文书……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林林总总的实习工作,我想“亲历审判实践”再合适不过。
一起印象深刻的案件
接触的诸多案件中,感悟良多的是一起关于非法经营电子烟的关联案件。
四名被告人年龄与我相仿,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非法销售电子烟,已形成分工明确、初具规模的经营团伙,涉案金额达上百万元。而且其中的主犯,在明知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已经在异地因非法销售电子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非法销售电子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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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翻阅了卷宗材料后,以前在课堂上学过的知识点,一一在脑海里浮现。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疑问,这个案件中是否必须进入销售环节才属于“非法经营”?还是有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任一行为均可认定为“经营”行为?已销售和未销售的两种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等同?
“小赵,这个案子要不要旁听一下?”
所以当承办法官问起时,我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因为关联案件分案起诉,带着心中的疑问,我旁听了其中一起。
旁听了案件的我
开庭前,坐在旁听席的我,看着两名面容清秀的小伙进入法庭,心情五味杂陈。
脑海中浮现出“刑事责任年龄”,直到这一刻我才意识到书本上这六个字的意义。
通过法庭的调查,两名被告人虽然面容稚嫩,却早已成年。他们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并对此抱有侥幸心理。依据相关规定,他们的行为已经属于故意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认罪,法庭上控辩双方主要就量刑事实陈述观点。开庭结束后,我仔细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并向带教老师请教,逐步解答心中疑惑。非法经营中经营行为包括但不局限于销售,还包括生产、运输、储存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个环节,就是经营行为。
因此,被告人只要具备上述任一环节行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本案的金额认定也迎刃而解。经历这起案件之后,我对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属性及构成要件有了更为清晰的理解。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符合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依法判处五年七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缓刑期间好好遵守规定,不要再做违法的事情。”几天后,我跟着承办法官送达判决书时,法官叮嘱道。
案件背后的那些收获
这起关于非法经营电子烟的案件,仅仅是我接触的诸多案件中的一件。三个月的实习,我跟着带教老师,在一个个刑事案件中,在了解审判特点和程序的同时,也理解了书本之外的刑事审判。
在这其中,我深切地体会到,情与法的纠葛无时无刻不体现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而法官就是横在两者之间的一杆秤,平衡即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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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我对案件审理和社会治理有了更深的理解。从案件审理的角度出发,梳理事实,搜寻证据,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争取把每一起案子都办成“铁案”。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光是“铸成铁”还不够,还要发光发亮。让案件发挥警示作用,引发深思,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刑法更难以自行”。不仅仅要“崇法”地审理案件,更要弘扬正能量,引导社会公众“明德”。
比如说,在接触的案件中,不少案件的当事人都很年轻。初入社会的青年群体,容易为利益所蛊惑而误入歧途,这个时候就更需要法律的引导。普法讲得好,违法才能少。
于是,我还跟着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带教老师,给中学生送上普法课程,指导他们开展模拟法庭,让同学们在参与相应庭审角色扮演的同时,通过情景演绎逐步理解案例当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思维和水平。
穿过云雾缭绕的长江大桥,疾驰的车辆如阴影般闪过,实习片段仿佛在车窗放映,庭审中法官铿锵有力的质问、带教老师耐心的辅导……
三个月贪婪吸收着全庭老师的倾囊相授,让我更坚定了内心的向往——做好一名“明德崇法”的法律人。
来 源 | 政治部 刑事审判庭
文 字 | 赵启恒
照 片|王嘉楠
责任编辑 | 何瑞鹏 陈雨丝
编 辑 | 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