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首要的就是坚持婚姻自由原则,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婚姻自由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社会共识。婚姻生活中,双方需要坦诚相待,尤其是双方的身体情况,更是婚姻自由的基础。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一方在婚前隐瞒自己患有某些疾病的事实,以求和对方尽快办理结婚手续,那发生这种情况后,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跟随黎瑶的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件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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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黎瑶遇上展浩轩的时候,一心以为自己遇上了真爱。
展浩轩比她大两岁,有着出众的外表和体面的工作,两个人在网上相识的时候,黎瑶就对他一见钟情。意料不到的是,自己心心念念的男生对自己也挺有好感,两个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后的展浩轩依旧保持着完美男友的形象,对黎瑶嘘寒问暖无微不至,根本挑不出半点错误,唯一让黎瑶有些不舒服的是,两个人在一起的时候,展浩轩从来没有同她发生过关系。对此,展浩轩的解释是自己信仰基督教,不主张婚前性行为,而且他认为这也是对黎瑶的尊重。黎瑶被他所感动,更是满心沉浸在甜蜜的爱情中,两人相识大半年后便领取了结婚证,登记的过程格外顺利,黎瑶的父母、亲戚、好朋友们都羡慕她找到了真爱。
2022年4月,黎瑶和展浩轩登记结婚后,展浩轩便因为工作的原因到外地出差,好几个月没有回家。黎瑶独自留在家里,为几个月后的结婚典礼做着准备。而事情也就在这时出现了变化——
一天,黎瑶正在家里寻找证件便于筹备婚礼时,无意间翻出了展浩轩几个月前就医的诊断证明。怀着关心丈夫的想法,黎瑶打开一看,却震惊地发现诊断证明上竟然记录着展浩轩患有不孕不育症的事实!诊断证明上简短的文字对黎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她完全没有想过这种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回想起恋爱期间展浩轩种种不合理的表现,黎瑶浑身颤抖,不敢相信自己一直以来相信的完美爱情会出现如此变故。
但是事情总要面对,在冷静了几日并和家人沟通过后,黎瑶终于鼓起勇气联系上了在外地的展浩轩,询问他事情的真相。电话里,展浩轩眼见再也瞒不下去,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病情。黎瑶这下彻底死心,她看着手里崭新的结婚证,又想到近在咫尺的婚礼,不禁泪如雨下。她完全无法接受展浩轩的欺瞒行为,也没有办法接受他无法改变的病情,在痛定思痛后,黎瑶在2023年6月,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她同展浩轩这短暂的婚姻。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联系了展浩轩。对于黎瑶,展浩轩其实抱有很深的歉意,他承认自己患有疾病的事实,也认可自己对黎瑶存在隐瞒疾病的情况,只是他对黎瑶抱有感情,希望黎瑶能够考虑到双方相识不易,不要撤销这段婚姻。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根据黎瑶和展浩轩的陈述和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展浩轩患有生殖系统疾病,且该疾病不能通过医疗治愈,展浩轩未将其患病一事在结婚前告知黎瑶,在婚前隐瞒其患有性功能障碍且不能生育的事实,足以对黎瑶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并影响到黎瑶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故对黎瑶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强调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判决:
撤销黎瑶与展浩轩的婚姻关系。
至此,黎瑶这场失败的婚姻终于有了结局。黎瑶和展浩轩在事后也进行了推心置腹的沟通,两个人都十分理解对方的选择,最终双方好聚好散。
温馨提示
1、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应采用隐瞒、欺骗的手段,对双方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应当注意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实践中界定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本质是该疾病是否会影响到另一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这既是保障另一方当事人知情权,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亦可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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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一、展浩轩所患疾病已经构成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该规定,拟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前互相负有重大疾病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这一义务,另一方在知情后的一年内享有婚姻撤销权,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对于撤销婚姻疾病的判断,应当以“侵害婚姻自主权和知情权、可以推定一般此种情形下对方知情则不会结婚”为标准,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产生婚姻撤销权的“重大疾病”其中就包括:与性能力和生育功能有关的疾病。这种情形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性功能疾病,即一方存在导致性障碍、性无能的疾病。性生活是人类的生理需求,也是男女婚姻中的重要部分,更是繁衍后代的基本条件。因此,婚姻当事人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结婚的重要判断标准。第二类是影响生育的疾病,区别于前者,它强调影响“形成胚胎”的重大疾病,如精子无活性等不孕不育问题。如果一方存在生育功能方面的疾病,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取得对方谅解并愿意缔结婚姻的,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如果刻意隐瞒从而导致夫妻之间无法生育后代的,则属于对夫妻间生育权的侵犯。展浩轩所患疾病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属于撤销婚姻的疾病范围。
二、展浩轩系婚前患病并隐瞒上述病情,展浩轩的行为符合民法典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应当支持黎瑶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自愿必须建立在知情的基础上。对患病一方规定婚前如实告知的义务,是对非患病方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对其婚姻自主权的保障。立法强调患病方负有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能够督促结婚双方积极进行婚前体检,帮助当事人及时发现不适合结婚的身体疾病,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婚姻纠纷,减少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展浩轩作为患病方负有婚前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黎瑶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展浩轩婚前就患有生殖系统疾病,且展浩轩未将其患病一事在登记结婚前告知黎瑶。展浩轩在婚前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不能生育的事实,足以对黎瑶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并影响到黎瑶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黎瑶有权主张撤销。
本案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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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易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如此家事》简介
《如此家事》一书是针对婚姻家事领域常见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以团队十余年来办理的真实案例为基础,形成独立的典型案例法律策略。
书中共收录整理了四十个典型案例,共计20万余字,涵盖恋爱、同居、婚姻、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婚姻家庭领域全方位内容。所选取的每个案例均从前言、案例纪实、法律分析、温馨提示及法律适用等五个维度进行呈现。全书四大部分分别从恋爱同居、婚姻故事、拆迁安置、财产继承四个方面展开,贯穿于十个章节中,从同居析产、同居子女抚养、撤销婚姻、婚约财产、婚内析产、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离婚后财产分割、拆迁安置权益、财产继承等多方面探究其中的法律关系与现实价值,希望能从婚恋不同阶段帮助读者解决现实中的的法律问题和实现维权所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