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既有大城市、又有大农村,城乡差距与区域差距交织叠加,城乡二元结构尤为明显,推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任务尤为艰巨和紧迫。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省委明确提出以县域为重要突破口,以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抓手,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的城乡融合发展新思路,为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具有四川特色的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子指明了总目标、画出作战图。
四川省检察机关围绕省委部署,立足检察职能职责,结合本地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重点工作,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形成了省院主导、市级院主抓、基层院主责的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涌现出一批在保障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城乡要素流动、推动基层治理的典型案例。
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发布10件四川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典型案例。
四川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乡村振兴
城乡融合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向某甲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二:刘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例三:成都某发展有限公司、某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及曾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四:丁某某销售伪劣葡萄苗案
案例五:李某某等130人合同纠纷执行检察监督案
案例六:王某某等119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七: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锂电产业园区地下管网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石窟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城乡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高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卫生室医疗卫生管理不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
向某甲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都江堰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实地考察砂石资源利用管理整改情况。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向某甲在成都市城郊某街道周边先是通过摆放赌博机敛财,后涉足旧房拆除、渣土清运、土地看护等工程项目,在看护“已征待建”国有储备土地过程中陆续招募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发展为以向某甲为组织、领导者,向某乙、周某某、吴某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向某甲在2015年至2018年犯罪服刑期间,该组织骨干成员向某芳、周某某协助其管理该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威吓等手段控制某城乡结合部土地看护工程,大肆实施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强收“城中村改造”拆迁户“返租租金”等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组织插手防洪治理工程,非法采挖砂石142766.9方,获利588万余元。
2022年5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向某甲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法院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审判决后,向某甲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3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提出侦查取证意见,查明该组织强抢工程、形成垄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查起诉期间,重点关注黑恶组织犯罪涉及的行业领域,精准打击破坏城乡结合部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个罪。同时,针对储备土地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向某街道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开展整改,初步建立“权责明晰、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的国有储备土地管护长效机制。针对砂石资源处置不规范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被建议单位研究制定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办法。
【典型意义】
城乡结合部是城市与乡村地区过渡地带,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短板和难点。检察机关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国有储备土地和砂石资源保护等领域,坚持常态化扫黑除恶,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具体个罪,依法严厉打击,全力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同时关注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完善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提升治理能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全面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刘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乡村治理方面监管漏洞向属地镇政府制发并送达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09年,成都市新都区某镇某村开始对外流转土地并向承租土地的农业业主收取土地承租费。2014至2022年间,时任该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刘某某,在经手土地承租费过程中,先后收取13家企业及个人缴纳的资金57万余元,将其中23万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此外,2014至2019年间,刘某某以“关照”土地承租及日常事务为由,收受某农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等人支付的“好处费”9万余元。
2023年8月14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9月14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该案调查,并提出补强关键证人张某某证言等证据的建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全面细致审查证据,全面准确适用罪名,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刘某某真诚悔罪,最终促使刘某某家属退赃32万余元。庭审中,围绕资金来源、赃款去向及转账目的进行举证、质证,检察机关就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充分论证。
联合监察机关、人民法院组织上百名村社区“两委”干部旁听庭审,用好案件“活教材”强化警示治“未病”。针对案件暴露出在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等过程中的基层社会治理问题,向属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完善村委会民主决策、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全过程监管等工作机制。同时,召开圆桌会议建议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营指导监测工作,主管部门修订出台相关制度,持续加强涉农项目评审、信用监管、风险防控等检查监督工作,引导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有序开展。
【典型意义】
土地流转是城乡要素流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促进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土地经营权流转贪腐案件中,坚持司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并举,注重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主动退赃,依法保障集体权益。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乡村治理方面监管漏洞,协同主管部门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及农业业主规范化运营监测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深入乡村开展法治宣讲活动,提升基层干部廉洁意识和法律意识,以法治力量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护佑民生福祉、服务乡村振兴。
成都某发展有限公司、某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及曾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天府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某系成都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和某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
2009年起,曾某某在成都市集体土地流转试点过程中以出让方式取得某村60余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后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大规模修建别墅,并违规出售。2016年底,曾某某等人陆续将已出售别墅返租,包装成康养项目,以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名义与千余名老年人签订康养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贷款纠纷、产权纠纷、康养合同纠纷频发,引起大规模诉讼。截至案发,仅康养合同纠纷未兑付资金就达上亿元。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并追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为被告单位。后法院判决二被告单位、11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单位分别被判处罚金一百万,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八年不等,并处财产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追加两家公司为被告单位,对督促侦查机关对负责营销的人员移送审查起诉,严惩金融领域犯罪。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资产并交付执行机关,引导各被告人主动退赃400余万元,全面追赃挽损,守护银发族养老钱。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资料,确认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推动60余栋地上建筑物顺利进入办证程序,为妥善处置涉案资产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梳理关键证据、确定涉案金额、追诉涉案人员,有效打击涉养老领域金融犯罪,维护城乡融合区域投融资秩序稳定,促进合法、诚信的康养产业发展。坚持全流程追赃挽损,帮助乡村养老群体追回养老钱,有力增进老年人福祉。坚持稳妥处理刑民行交叉法律纠纷问题,依法规范、稳妥推进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确认,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有序流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法治保障。
丁某某销售伪劣葡萄苗案
检察官现场查看葡萄园区建设。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13户种植农户在丁某某处网购“5bb阳光玫瑰”葡萄苗28270株,到货后全部死苗。2022年3月,种植农户与丁某某达成补充协议,以每株再付3元费用补发28270株葡萄种苗。丁某某则以便宜的红玫瑰葡萄苗冒充“5bb阳光玫瑰”葡萄苗发货。丁某某两次销售伪劣葡萄种苗共计56540株,造成种植农户直接损失43万余元。
2023年9月1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丁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7日,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引导侦查和精细审查并重,重点核实涉案人员丁某某的从业经历、购销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完善涉案假种苗与受害农户损失之间关系的证据锁链,为精准高效指控犯罪奠定基础。通过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促成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还种植农户购苗款43万余元。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丁某某退赃退赔及认罪认罚情况,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部采纳。坚持治理与服务并重,针对办案过程中涉案种植农户反映的园区建设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责任单位加固种植大棚,修缮排水主渠和受损道路。目前,种植企业(农户)安心生产经营,园区创业环境稳定、发展势头良好。
【典型意义】
销售伪劣种苗损害农户切身利益,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农业产业持续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刑事案件中,准确把握案件实质法律关系,依法严厉打击涉农资刑事犯罪,用心用情引导被告人真诚悔罪、及时退赔,把农户损失降到最低,形成对农资安全、种业安全和农民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同时,由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延伸,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户急难愁盼问题,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以解除农户后顾之忧,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农业园区健康发展,推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服务城乡融合发展。
李某某等130人合同纠纷执行检察监督案
办案检察官现场查看金银花种植情况。
【基本案情】
2008年以来,某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提供金银花种苗、收购成品的方式,与南江县天池镇某村130名种植户达成协议共同发展金银花产业。2021年初,该合作社收购金银花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130名种植户陆续向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由合作社的实际经营者任某某分两期履行共计28万余元的付款义务,于2021年9月1日前向村民支付所欠金额的50%,2022年2月1日前支付完毕。任某某到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6月9日至21日,李某某等130名种植户分别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仅冻结了任某某的银行账户资金,未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李某某等村民向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积极开展走访座谈、释法说理,在稳定种植户情绪的同时,对任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开展调查,查明该合作社尚有未领取的10万元产业发展奖补资金,遂向南江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通过府检联动,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在财政拨款后直接将款项划拨至法院执行账户,用于兑现任某某所欠的130名种植户金银花货款,并联合巡视组、人大、政协现场监督法院兑现执行案款。同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推动全县全面清理奖补资金发放和种植户欠款支付情况,核拨发放400余万元金银花奖补资金,确保惠农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推动县农业农村局修订完善《南江县农民合作社规范指引》等制度,引导合作社守法诚信规范经营。
【典型意义】
金银花产业是南江县的重点特色品牌产业,为南江县“向山铺绿、变绿为金”的发展路径筑牢了乡村振兴的产业根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在乡村振兴中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拖欠种植户货款,法院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等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促成合作社实际经营者积极筹措资金,督促法院依法执行涉案款项,全力保障种植户合法权益。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产业扶持不到位、补助资金发放不及时、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帮助合作社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促进合作社守法、规范、诚信经营,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王某某等119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古蔺县检察院检察官前往涉案甜橙基地回访群众复产情况。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四川省古蔺县太平镇某农牧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流转古蔺县太平镇某村集体土地1700余亩用于发展甜橙种植、畜禽养殖等产业。某合作社雇佣古蔺县太平镇某村王某某等村民从事甜橙种植工作。经结算,在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某合作社尚欠王某某等119人劳动报酬50余万元。后某合作社因资金链断裂,未再进行管理,导致甜橙基地处于撂荒状态,拖欠王某某等村民的劳动报酬一直未支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王某某等119人向古蔺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走访调查、组织座谈,促进双方当面沟通,在当事人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的同时提出支持起诉意见。考虑到村民诉求和某合作社经营中存在困难,为快速消除矛盾纠纷,古蔺县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沟通,在诉前调解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共同组织开展和解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在该村设立“保护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工作室”,跟踪回访帮助解决劳动报酬兑现问题,助推支持起诉工作规范化开展。针对某合作社甜橙基地停产、流转土地撂荒、群众收入减少等问题,联合当地人民政府协同解决,促使由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管甜橙基地,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盘活农村土地生产要素资源,持续发力保障当事人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农民工向农业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件时,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四川省检察机关创新探索出的“和解五法”,引导当事双方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强化民事检察和解与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沟通衔接,以最小的办案成本、最快的办案效率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阶段、化解在基层。并以案件办理为切入点深入剖析问题堵点和发案原因,协调各方治理资源解决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发展问题,持续为服务保障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农民群众稳收增收贡献检察力量。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锂电产业园区地下管网行政公益诉讼案
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邀请遂宁市检察院、重庆市潼南区检察院以及两地“益心为公”志愿者,前往案涉现场查看污水直排问题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项目工程进度。
【基本案情】
琼江是涪江的一级支流,经嘉陵江进入长江,上联四川乐至县下接重庆潼南区,是长江经济带生态平衡、灌溉饮用的重要水资源保护地区。遂宁市安居区琼江河东岸建设的锂电产业园,处于城乡结合部,是遂宁市千亿级锂电产业集群重要经济增长极。2021年起,安居区锂电园区产业规模逐步扩大,地下污水管网日益超负荷运行,相关部门对管网建设和维护能力尚未跟上,导致污水流入琼江,损害了川渝两地沿岸村镇生态环境,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月10日,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潼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污水直排线索,发现遂宁市安居区某园区内疑似存在3处污水外溢。启动上下一体办案机制,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进行污点监测,发现取水点位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数严重超标。
2月5日,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园区地下污水管道破损严重未及时修复,导致污水溢流至雨水管网后直排琼江,并且园区管网建设涉及多部门,且管网改造资金需求大,改造实施过程及管网布局变动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针对以上问题,安居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将管网改造升级纳入园区综合整治提升项目,共计新建管网约4.9公里。
2024年3月20日,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与潼南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琼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调度会,并出台了《公益诉讼检察安潼跨区域“益心为公”志愿者联合管理办法(试行)》,形成了线索互移、问题整改互查、专业检测结果互认、委托调查核实互办、志愿者参与办案互派的“五互”工作机制。同时,遂宁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为期6个月“益护涪江”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排查生态环境污染问题32个,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件。
【典型意义】
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上下一体、横向协作、川渝跨区域联合办案机制作用,丰富社会公众参与检察监督的形式,聚焦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以公益诉讼个案办理带动专项监督全面整治,推动处理好生态大保护与新质生产力大发展的关系。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石窟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检察官实地走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西龛摩崖造像。
【基本案情】
巴中,历史上曾是南北交通要道“米仓道”的必经之处。石窟则是米仓古道上的重要文化瑰宝,具有见证历史、促进文化传承发展的公共利益属性。巴中现有石窟225处,1200余龛,造像14000余尊,迄今已有1400多年历史,被誉为“盛唐彩雕,全国第一”。近年来,位于巴中市巴州区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龛、西龛、水宁寺、石门寺摩崖造像等不同程度存在风化加速、未安装安防设施、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存在人为妆彩重塑、人为破坏等风险隐患,影响石窟的文化艺术价值和科研价值,损害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4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线索后,采取“三步法”推动案件办理。一是全面调查,摸清摸透石窟受损现状。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开展初步调查,经层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查明全区共3处全国重点保护石窟以及1处省级重点保护石窟存在保护不到位问题。二是协同履职,全面加强石窟综合保护。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组织石窟所在乡镇(街道)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压实保护责任、凝聚保护合力。三是完善机制,法治护航“四龛护城”文旅品牌。与巴州区文广旅局签署《关于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试行)》,致力于深化石窟传承保护、研究利用等协作,助力北龛石窟修缮一新后于2024年10月对外免费开放,推动加快区域内石窟文物的数字化保护利用,促进文物本体更快更好转化为高质量文旅资源,为巴中“四龛护城”文旅品牌增添动力、注入活力,服务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典型意义】
石窟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石窟文物保护与利用,厚植文化根脉是发挥“文物+”赋能城乡融合发展效应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聚焦“四龛护城”地方文旅品牌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针对主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石窟保护现状不佳、文物文化价值降低等问题,通过磋商、检察建议、工作协作、联动检查、机制共建等多元手段,形成齐抓共管、联动共治的石窟保护综合治理体系,构建起多方位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新格局,为提升石窟保护整体水平、夯实巴中文旅经济基础贡献检察力量。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城乡道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乡村道路隐患治理情况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
【基本案情】
旌阳区作为德阳市主城区,交通网络发达,公路总里程近1300公里。其中,作为城乡联系纽带的县乡道占比90%。由于交通工具种类繁多、道路基础设施发展不均衡及交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县乡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因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数占全区非正常死亡人数90%以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024年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道路存在路面深坑未处置、村庄及险要路段安全设施不足等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问题,甚至偶尔引发车辆冲撞道路两侧民房事件,一些村民通过放置石块等障碍物提醒车辆减速避让,进一步增加了风险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一体履职,推动城乡道路交通风险隐患排除;探索智慧监督,深度参与交通安全领域基层治理。一是精准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针对行政机关对道路建设、管护指导不足,路域保护范围内堆砌废渣等安全隐患未排查等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投入70余万元对全区道路、桥梁、涵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完善道路设施19处,清理易燃易爆等风险点9处,清运建筑垃圾50余吨。二是聚焦执法监管环节开展类案分析,针对导致交通事故频发的普遍性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提升管护水平,开展事故多发路段专项治理,新增近100套交通安全设施。三是数字赋能交通治理,与行政机关共享执法司法数据、共建交通领域法律监督模型。四是开展课题研究,从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等五大因素综合研判影响交通安全的风险点,提出21条具体治理建议向党委政府专题汇报,推动平安交通问题在更高层面部署解决。
【典型意义】
城乡道路交通是连接城市与乡村的纽带,是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对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便捷城乡居民出行具有基础保障作用。检察机关聚焦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党委关注、群众关心的平安交通问题,以精准高效办理城乡道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个案为切入点,通过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履职,以点带面对交通安全领域类案进行深入审视分析,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同时对地区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对策研究,为推动问题解决提供有益参考。协同行政机关共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推动形成数据联通、风险联控、社会联治工作格局,在助力城乡融合发展、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中展现检察作为担当。
高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卫生室医疗卫生管理不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
高县检察院检察官到村委会了解卫生室整改情况。
【基本案情】
2023年高县“两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就发现的高县部分村卫生室医疗管理不规范问题,提出了“关于政府投入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村卫生室的建议”。
高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与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签的《关于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对该建议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摸排公益诉讼线索,调查发现高县多个镇数家村卫生室存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未及时清理,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分类处置,静脉给药服务保障措施不到位,卫生室用房未按照要求布局等问题,存在重大医疗卫生安全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2月,高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调查,就某镇村卫生室医废管理不规范问题,向该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并以该案办理为契机,部署开展全县乡村卫生室管理不规范整治专项监督行动,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参与,走访发现全县10个镇19家医疗机构存在不同程度医疗管理不规范问题。
检察机关分别向高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开展全覆盖排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及时整治医疗管理不规范行为。检察建议发出后,高县卫生健康局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12份,立案查处村卫生室4家;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和药品,现场督促整改17家;高县人民政府与卫健等部门联合对全县330个村卫生室401名乡村医生第一次全覆盖开展专项卫生执业培训。
高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专项监督行动情况,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加大医疗卫生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强化保障的执法审议意见,高县人民政府为落实意见,新增基层公共卫生医疗投入19万余元,村级基本医疗卫生保障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典型意义】
农村公共医疗卫生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农村全面进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群众关切,针对农村卫生室医疗管理不规范问题,主动作为,依托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从个案办理出发,积极延伸类案监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医疗卫生安全管理,开展全覆盖培训,着力提升乡村医生诊疗服务水平和依法执业意识,并积极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努力夯实农村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的基础,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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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