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许、雷飞飞:
经查,你们在执行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风险识别和评估
(一)未识别出与编制财务报告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记录会计分录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关于控制测试
(一)未充分识别并评价与收入确认证据相关的内部控制。你们在实质性程序中发现收入确认的关键证据存在日期与确认收入期间不一致等情况,但你们未充分识别并评价与之相关的内部控制,也未执行相关的内控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执行收入与销售循环的控制测试。一是你们在对建筑设计业务收入确认的相关关键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测试时,未明确相关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并记录针对控制点执行的控制测试。二是未测试管理层与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及可收回性评估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三是未对光伏发电收入执行相关的内控测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关于收入确认实质性程序
(一)未对部分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予以关注并识别出错报。你们未能识别公司在项目中非联合体牵头方、亦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在不满足总额法确认的条件下全额确认收入导致的错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充分核实收入确认的重要证据。2022年,公司存在1个项目未签订合同,在仅有业主方委托函的情况下确认收入,2个项目未获取确认函等收入确认相关证据。你们未关注到上述异常情形,未对收入确认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关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审计程序
你们未能就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与按照迁徙模型计算的坏账准备金额的差异进行分析,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13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6月20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为项目申报会计师。经查明,立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将生产相关的生产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门部分员工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导致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称其“不存在将正常生产成本支出与研发支出混同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发行人对多路阀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单(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释说明的客观证据不足。立信所未对上述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二、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等事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内部控制的规范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取得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客户供应链门户系统确认信息、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据等资料时确认收入”。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客户收入确认时间与验收单日期不一致;同时对部分客户采用“T+N”方式进行收入确认,根据发货时点和运输时间以及客户通常的验收时间预估客户完成验收的时点,并据此确认收入,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在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方面,发行人还存在部分收入细节测试样本中未见内部订单、签字、盖章以及日期等不规范情形。
立信所未对上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未对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三、未对发行人现金分红、资金流水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进行三次现金分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部分董事收到分红款后,随后即转账给亲友。二是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昌工业(临海)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两名法人股东收到的分红款通过自然人朱某账户归集后,转给自然人郑某。三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云冰与自然人张某、田某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同时,钱云冰存在通过微信大额转出资金的情况。立信所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相关要求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立信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立信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年12月27日
当事人:
陈璐瑛,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濮琪纬,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2023年6月20日,本所受理了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陈璐瑛、濮琪纬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经查明,陈璐瑛、濮琪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将生产相关的生产部、物控制造部等部门部分员工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导致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发行人在问询回复中称其“不存在将正常生产成本支出与研发支出混同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发行人对多路阀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低于物料清单(BOM)成本合理性的解释说明的客观证据不足。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研发投入、生产成本核算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二、未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等事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内部控制的规范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取得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客户供应链门户系统确认信息、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据等资料时确认收入”。本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客户收入确认时间与验收单日期不一致;同时对部分客户采用“T+N”方式进行收入确认,根据发货时点和运输时间以及客户通常的验收时间预估客户完成验收的时点,并据此确认收入,招股说明书中相关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在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方面,发行人还存在部分收入细节测试样本中未见内部订单、签字、盖章以及日期等不规范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上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予以充分核查,未对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三、未对发行人现金分红、资金流水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进行三次现金分红。本所现场督导发现,一是发行人部分董事收到分红款后,随后即转账给亲友。二是发行人控股股东东昌工业(临海)有限公司以及发行人两名法人股东收到的分红款通过自然人朱某账户归集后,转给自然人郑某。三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云冰与自然人张某、田某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同时,钱云冰存在通过微信大额转出资金的情况。签字注册会计师未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相关要求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流水,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陈璐瑛、濮琪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陈璐瑛、濮琪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璐瑛、濮琪纬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2月27日
0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士宝、谢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0]008534号)进行了核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未关注毛利率异常的项目。你们仅以收入规模为标准识别重要项目,未关注到报告期内,新增收入较低、占比较小,但利润影响较大的异常项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2.仅关注新增收入规模,未以重要性水平为标准,关注可能对重大科目产生影响的因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
END
精彩推荐
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视频号
注会君重磅推出职场圈子小程序!入圈可实时了解审计职场的最新资讯、专业知识经验、政策解读等;在线收听圈内资深人士的职场和专业话题分享;通过与圈内职场经验人士互动解决自身的各种职场疑惑;下载本圈收集的各种数据报告、专业干货等,进行自我学习提升。
点击下方“财融圈”小程序,即可加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