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商朝阳典型案例|“柔性保全”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 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文摘   2024-11-15 18:52   北京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朝阳法院推出“宜商朝阳典型案例”专栏,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进一步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柔性保全”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 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张某某名下某科技公司的股权。法院经审查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此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申请保全复议,提出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目前正在增资扩股的重要阶段,某科技公司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办理增资变更登记的申请,但因公司存在股权冻结,无法办理增资变更登记,导致难以引入新股东,给公司经营发展造成紧迫的不利影响,故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处理结果


朝阳法院收到被告张某某及某科技公司保全复议申请后,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确认,因被冻结股权为本案诉争标的物,而保全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以保函或现金作为反担保,故直接解除对诉争股权的冻结措施,法律依据不足。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对诉争股权实际享有权利,双方在保障目标公司持续经营和取得良好发展前景方面具有一致利益,法院积极与双方开展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同意在继续对诉争出资额对应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的前提下,为目标公司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朝阳法院依据双方合意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后,某科技公司成功完成增资登记。









法说营商




财产保全,是法院依据保全人的申请,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保全措施也可能对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在保护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将保全措施对涉诉企业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朝阳法院始终坚持“柔性保全”,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审查保全目的的正当性与保全手段的必要性,合法合理运用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属于“专精特新”企业,依法依规为该类企业融资提供司法保障,赋能企业长远发展,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国家重要政策方针的应有之义。朝阳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妥善采取股权冻结措施,促成股权保全期间成功办理增资,为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司法支撑。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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