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成果 | 人权研究中心哈冠群博士在《人权法学》发文

学术   2024-11-06 19:57   陕西  

作者简介


哈冠群,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人权研究中心人权外宣研究所所长

陈正韬,西北政法大学2022级政治学硕士研究生

李少煊,西北政法大学2022级人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基金:2022年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理论逻辑、实践特点与世界意义”(22JJD820046) ; 2023年西北政法大学习近平文化思想专项课题“中华传统人权思想的学理化阐释与《人权与全球治理》课程创新研究”(YJWH200314)

引文格式:哈冠群,陈正韬,李少煊.人权法学教育的理念更新与路径优化[J].人权法学,2024,3(05):122-133+159-160.

 摘要

新时代人权事业在取得高质量全面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因而对人权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时代要求。依托理念更新与路径优化两个维度,人权法学教育应遵循主体性、自主性、规范性、普遍性和跨学科性的新理念,深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辨明西方人权内涵、研习国际人权规范、讲授中国人权方案及引入区域国别视角,旨在实现人权法学教育与人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同频共振。

 关键词

人权法学;人权法学教育;人权学;交叉学科

2009年,我国制定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专门对高校人权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鼓励高等院校面向本科生开设人权公共选修课,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人权法课程。推进人权法教材的编写以及教学课件的开发。选取若干开展人权教育较早的高等院校作为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此后,国内学界有关人权法学教育的讨论成果随之增多。在宏观理念方面,学界重点解决人权法学教育与人权法学研究的关系、与人权知识普及和培训的关系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问题;在案例分析方面,尝试以自身学校或所在区域为范本,梳理人权法学教学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剖析当前本科人权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在教科书分析方面,以中欧人权法学教科书为对照,为深入认识与改进当前中国人权法学教科书提出相应建议。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学界对人权法学教育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理论梳理与中西比较。但随着时代变化,人权法学教育早先所运用的理论框架、概念工具、研究方法与中国当前人权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人权法学教育缺乏对巨大时代变革和伟大创新实践的理论概括能力和前瞻引领能力。

2021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了加强人权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要求。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要加强人权智库和人权研究基地建设,着力培养一批理论扎实、学术精湛、熟悉国际规则、会讲中国人权故事的高端人权专家。”显然,大力发展人权学科及培养专门的人权领域相关人才,已是新形势下人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这也给人权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有鉴于此,讨论高校人权法学教育理念与路径问题,对高校人权法学课程展开全新的探索,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人权法学教育的现状

过去,人权法学教育以“人权+法学”为导向,其目的、内容、方法规模和质量等受到人权法学研究的视角、范围、路径、方法、标准、材料、立场、态度和成果等各个方面的影响。由于人权法学研究的局限性,导致人权法学教育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框定。人权法学研究主要从法理学、宪法学角度解释人权概念,并采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其单一视角难以满足多元发展。例如,在传统文化方面,传统文化思想不仅能对人权法学研究产生引导作用,而且当传统文化思想与当代人权产生契合后,更有助于人权法学教育的拓展与实现。

此外,人权法学研究的局限性蔓延至人权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导致人权法学教育的教材体系仅限于人权法学教材。承担人权法学教育的高校教师也多为法学领域教师兼任,在教学内容上偏向于法律规范层面。虽然人权法学教育沿着法学教育的进路逐步推进,培养了一批高水平法律人才,但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人权法学教育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并未释放理想教育的切实红利。

事实上,纯粹的人权法学教育难以回应新时代人权专业发展的要求。从人权法学教育的整体视角而言,尽管法律是人权保障的最有效手段,但人权法学教育不能只谈及法律保障。因此,人权法学教育既要讲述法律保障人权的重要性,也要讲述其他人文社科相关知识,甚至还有可能同自然科学领域产生交集,其内容应当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学等诸多领域。当下人权法学教育无法培养出兼具跨学科本领与开阔视野的人才,并面临着人权法学研究不够全面、实践指向缺位的“体用分离”困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人权事业取得了高质量全面发展。同时,中国人权事业的巨大成就也赋予了人权法学重要使命,即总结归纳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进行全面深刻的学理化阐释,进而反哺中国人权事业以取得进一步发展。因此,人权学研究不仅是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更是服务国家人权事业实践的现实需要。

以迈向人权学为指引,更新人权法学教育的理念模式,提升高校人权法学教育与国家重大议题之间的紧密性,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需要,已是人权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任务与新要求。如图1所示,当前国内法学院校培养人权法学专业学生,主要依托人权研究的法学视角展开。这种模式导致人才培养与现实诉求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因而需要从建设的理念创新与路径探索中寻求解决办法。当前,已有部分学者提出人权法学需要沿着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权学的方向迈进。因此,在传统的人权法学教育模式的基础上创新,在人权法学教育中引入政治学、区域国别学、民族学等跨学科视角,在课程建设中进行实践探索,最终形成交叉学科视角下的人权研究和教育,既能够弥补单一法学视角的不足,又有助于探索中国特色人权学建设路径。

图一 人权法学的教育路径比

人权法学教育的理念遵循

若以建设人权学学科为导向,全面推进人权教学与研究工作,则人权法学教育需要遵循主体性、自主性、规范性、普遍性和跨学科性的理念。

(一)坚持人权法学教育的主体性,深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有了文化主体性,就有了文化意义上坚定的自我,文化自信就有了根本依托,中国共产党就有了引领时代的强大文化力量,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就有了国家认同的坚实文化基础,中华文明就有了和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鲜明文化特性。”文化主体性是展现人类文明物质成果的精神力量,是一个民族凝心聚力的精神标识。人权理念依托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存在,属于未显题化的理论。相较于西方,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显得更为“隐晦”,即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人权理念往往以具体的生活指南来表达。坚持人权法学教育的主体性,就是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人权因子进行继承与创新性发展。因此,人权法学教育要完善教育教学内容,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彰显人权法学教育的时代价值。

(二)加强人权法学教育的自主性,彰显中国特色人权道路的学理价值

“坚定文化自信的首要任务,就是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历史实践和当代实践,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既不盲从各种教条,也不照搬外国理论,实现精神上的独立自主。”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与人权法学教育相辅相成,中国人权发展水平的提升亟需人权法学教育作为内部支撑。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在为“中国之治”写下生动注脚的同时,也为人权法学教育提供了重要内容。坚持人权法学教育的自主性,就是要强调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通过学科建设阐明中国特色发展道路的人权意义。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成功实践不仅揭示了自主探索人权发展道路的一般性规律,也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可借鉴的国别启示,更为丰富人类人权文明形态贡献了中国智慧。

(三)遵循人权法学解读的规范性,明晰国际人权的规范标准

“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此,我国正在切实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以此来应对人权制裁的现实问题。从人权法学教育完善的角度来看,应深入研究国际人权机构、遵循世界各国公认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准确的法律语言表达反制诉求。一方面,人权法学教育要深入研究价值中立的国际人权机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目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机构,其目标就是促进在全球范围内不区分、公正、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自由。所以,人权法学教育需要传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背景、功能、运作机制及其理念。另一方面,人权法学教育需围绕世界各国公认的规范性文件展开。各国的价值观和人权准则之间千差万别,具体表现为各国在面对问题时观点态度不一。如在对人权规范的定位上,中国等全球南方国家长期以来坚持集体人权优先的理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突破了西方以个人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因此,人权法学教育要以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人权文书作为权威阐释人权内涵与内容及判别是否侵犯人权的标准。

(四)厚植人权法学教育的普遍性,贡献人权治理的特色方案

“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国际社会应该本着公正、公平、开放、包容的精神,尊重并反映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意愿。中国人民愿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在全球人权治理领域,我国要努力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增强中国人权方案的感染力。具体来说,人权法学教育要坚持弘扬具有中国智慧的人权方案,即坚持普遍性。当代中国人权观为人权法学教育提供了理论自信。人权法学教育应当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将中国人权观与人权法学教育进行结合,讲清人权的普遍性价值,以及对中国及全球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人权法学教育应当立场坚定地认识到西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狭隘性,从而追求集体人权更深刻、全面的发展,惠及全球所有民众,并助力国际人权事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五)强调人才培养的跨学科性,回应复合型人才的现实需求

“要用好学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剂’,加强基础学科培养能力,打破学科专业壁垒,对现有学科专业体系进行调整升级”。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更加重要,因而对相关领域高质量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也更加强烈。为此,人权法学教育需进一步强调跨学科性,坚持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社会问题不会按某个单一学科的逻辑和意图呈现。单一学科视角难以解决国际人权问题。在跨学科视角下,人权法学可以从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汲取知识养分,充实和发展学科理论,增强对国际人权问题的解释力,进而在人权法学教育中展示跨学科的人权研究成果,这对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以人权政治学为例,可以考察政治权力如何对人权产生影响,探索人权在政治学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地位;在人权社会学中,能够运用社会学方法对现实的人权问题进行分析与解释;从人权史学角度分析人权问题,能够还原历史中的人权演变趋势,进而从历史发展的偶然中找寻必然性的规律,这是仅凭人权法学视角难以回答的问题。此外,跨学科路径研究不仅能从多角度、多方面、多层次剖析复杂的人权问题,也易于从问题中产生新的解答思路,找到单一学科的薄弱环节并作出突破性的变革,推动实践进一步发展。

人权法学教育的路径优化

如前所述,人权法学教育需要树立新理念。目前,只有少数学者提出了改革建议,认为人权法学教育无法满足人权学本身完整的学科体系和知识体系,需要加强人权学的引领作用。然而,人权学总体上处于未定型阶段,所以无法借由既存的整体图景观察人权学的具体作业模式与工作方向,只能就当前人权法学教育的自身需求、理论逻辑和实践趋势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一)坚持“两个结合”,加强中华优秀传统人权思想的学理化阐释

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存在大量关于人权理想、人权方案等方面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人权思想,为理解今天的中国社会及人权理念与实践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因而要结合现代社会的特质对传统文化中的人权因子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做好人权领域的“两个结合”,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人权法学教育主体性的要求。

第一,要体现中华文明的延续性特征。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这也塑造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气质。要让受众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从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来认识中国的人权发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立场、实践品格、开放精神,对传统人权思想予以重点转化。既要全面认识传统人权思想,也要善于提炼、阐发与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相契合的人权观点。譬如,立足于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可挖掘“民为邦本”“富民”“君舟民水”等民本思想。具体而言,在课堂上教师可沿着中华文明的发展源流讲授课程,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找寻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点。

第二,要体现中华文明的统一性特征。中华文明的统一性决定了中华民族文化能够融为一体,国家统一是中国的核心利益,是保障人权的前提。人权法学教育应当始终坚持人权保障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坚决反对人权问题政治化、工具化,并教育学生要意识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引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维护民族团结。

第三,要体现中华文明的包容性特征。一是必须坚持中外比较,深层解读中外人权思想的差异。以开阔的视野,充分认识中外异同,进而真正把握中华优秀传统人权思想的精华,凝练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学说及理论,乃至创造出新的知识要素;二是需要更好地走向世界,为全球提供思想智慧,加强提炼和阐释中华优秀传统人权思想的世界意义,精准把握海外受众诉求,创新叙述方式,拓宽传播渠道,采用鲜活多样的视听形式,生动立体地呈现中国智慧,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感召力和吸引力,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三是应广泛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人权思想,取长补短、为我所用。从实际出发,在坚持自身特质下,批判地学习和借鉴外来人权思想和人权实践中的有益成分。

(二)研习辩证唯物主义,阐明中国人权发展内在逻辑

在国际社会中,人权概念长期被西方国家包装为推行政治模式、意识形态,谋求国家利益的工具。为坚持中国人权道路的自主性,继续书写中国现代史的生动实践,人权法学教育需要对这一政治现实进行解释,阐明中国视角下的人权概念。

第一,融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要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人权。《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到,资产阶级人权观对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是虚伪的,因为他们的人权观念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维护的只是本阶级的人权。

第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辨明西方人权本质。长久以来,在西方的人权话语建构中,人权思想根植于自然法思想,萌芽于古希腊时期的正义观与古罗马时期的权利观;经历了中世纪的宗教发展,基督教的信仰推动了人在精神上、人格上的平等;完善于启蒙思想家们的论证,而后形成有关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的系统性人权学说;最终在资产阶级革命后,人权思想在现代文明国家宪法中逐步显现出来。西方国家追求自由、平等的人权思想随着殖民扩张传播到日本,当时流行的西方人权学说是“natural rights”,即自然权利,日本学者加藤弘之将“自然权利”译作“天赋人权”。法学家沈家本先生认为,“人权”这一汉字词汇正是由日本传入,无疑属于舶来品。通过梳理可知,现行的人权概念及人权话语有西方制度模式和西方价值理念的渊源,但这不是人权的全部,并不能充分体现人权的普遍性。

第三,以全球视野审视中国人权观。其一,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主体框架,主动设置涉华叙事框架,在事实真相、传播策略的支撑与辅助下,注重开放、包容、融通的主体框架的搭建;其二,充分讲清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和关照人类整体利益的价值诉求和情感希冀,讲清中国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给出的对全球性问题的客观、科学的诊断及具有公平性和有效性的方案,讲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遵循的“沟通逻辑”。通过把自主理念融入教育教学,使得发展道路和理论、话语体系内容立足中国现实,让学生学习当代中国人权发展实践,解决讲述中国人权道路不足的问题,继而通过中国视角的审视跳出西方人权观的理念陷阱,引导学生认同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和理论、话语体系。

(三)解读国际人权机制和条约,增进对国际人权发展状况的学习

我国着力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向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前进。“我国参与了几乎所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500多项国际公约。”截至2019年底,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机构涉及减贫、健康、卫生、粮食、安全、教育、难民保护、贸易等领域,联合世界卫生组织、移民组织、红十字会、联合国难民署等14个国际组织,累计开展82个国际项目。因此,人权法学教育的规范性要求讲述我国在参与人权机构方面作出的贡献。首先,要引导学生了解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机构的数量和类别,让学生全面掌握各个机构的活动背景与组织原则。其次,要解释国际人权机构的运行机制、目的、意义及现状,进一步引导学生掌握我国在国际人权机构活动的深层逻辑。第三,引导学生访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外传播信息,掌握实时资讯,以启发学生找到学术热点。组织学生集体观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审议工作,了解其完整流程。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拓宽学术视野,将人权理论与人权实践结合起来,切实了解全球人权治理的现状。

(四)立足人权领域的中国实践,讲授人权事业的智慧经验

我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减贫扶贫、改善民生等全球南方国家普遍关切的人权保障事务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实效,并在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中得到验证。人权法学教育要以此为根据,深耕中国经验、聚焦中国贡献、推广中国智慧,把握住当前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时代需要。

第一,需统筹中国人权方案的“内”与“外”双重维度,既要经过我国实践认可,又要尊重他国国情与理念。我国自发布人权白皮书以来就坚持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在人权法学教育中,明确中国的发展与人权事业的进步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呈现出一种清晰的逻辑关系,即“生存权利的有效保障是享有和发展其他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唯有发展,才能消除全球性挑战的根源;唯有发展,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唯有发展,才能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基于这一共识,中国在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农业等领域向全球许多需要帮助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支援,致力于实现“立己达人,兼济天下”的目标。我国的实践为全球其他国家自主探索人权道路提供了有益镜鉴,让学生深刻理解到符合国情、自主建设的人权道路才能行得通、走得顺。

第二,要传递我国人权理念的全面性与系统性,坚持“一个也不能少”的人权理念,使学生认识到我国的人权制度是保障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建构。教师在向学生阐明人权理念全面与系统的特性时,也应考虑到世界各国的人权理论,将其与我国人权理论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反证中国人权智慧,弥补原有教育教学中外宣内容不足的同时,也能够吸收世界人权理论的有益成分,从而为弘扬具有中国智慧的人权方案增强理论自信。

(五)融入区域国别的研究视角,增强人权法学教育的跨学科属性

自古至今,地缘因素都是国家在进行顶层设计时不得不考虑的重要因素。相较于其他研究视角,区域国别研究视角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国家利益,更好地打破西方的话语霸权。从国家战略上看,“区域国别人权学”能够为“知己知彼”提供价值参考。如研究促进各地人权均衡发展的方式方法;以国家主体或区域(如美洲、欧洲、亚洲、“全球南方”等)作为单位进行人权状况的观察与研究;分析不同区域国别间人权理念、人权实践的差别及产生原因等。区域国别人权学的研究既是一种对外部世界知识性探索,又服务于特定时期国家政治、经济条件下的发展目的。有鉴于此,遵循人权法学教育的跨学科性,在人权法学课程中引入中国特色的区域国别视角,有利于深化周边关系与全球战略的研究,实现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的目标。

在教学过程中,应融入区域国别学的研究方法,培养学生运用多学科知识进行综合性研究的能力,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体系。面对当今全球人权治理困境,区域国别学能够协助回答“怎么办”的问题,通过特定区域内人权现状的研究,提供全球人权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参考。另外,人权法学研究方法有一定局限,区域国别学研究则已形成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人权法学教育可以结合两种研究的优势展开教学。首先,区域国别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定量研究寻找问题的普遍结论,解答了国家和区域发展的趋势问题。其次,区域国别学采用民族志、案例分析、田野调查、历史资料分析等质性研究方法,分析所在研究区域历史、文化乃至价值观的特性,作出更加精准的预测。最后,区域国别学能够开展周边地区人权议题的研究,其研究思路格外注重学理研究与实践要求的整合,认为不同的国家进行国别和区域研究的布局有着自身的逻辑与诉求,因而能够厘清我国人权法学研究背后的逻辑,从而对各个地区的人权状况进行全盘精准布局并提出行之有效的人权治理对策。

结语

传统人权法学教育模式有必要通过补强,以回应新时代对人权法学教育的新要求与新期待。这一结论并不是否定现有的、以人权法规范为核心的人权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人权法学教育模式下的人权理论、国内人权法与国际人权法等内容是人权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也是高素质人权人才应当掌握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传统人权法学教育模式包容性极强,具备革新的空间。因此,人权法学教育应从主体性、自主性、规范性、普遍性以及跨学科性的理念出发,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完善人权法学教育体系,为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更具创新意识和更高研究水平的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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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权法学》2024年05期122-133、159-160页。

        编辑|权筱艺

        审核|马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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