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纪律教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一百六十二)

民生   2024-11-01 13:45   内蒙古  

如何认定处理不如实向组织请示报告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该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出台一系列法规制度,对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规范、提出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的行为明确了处分规定,为不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严密的制度保证。

《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里的“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党员干部只有具备了对党忠诚老实的品质,才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付检查,无中生有、移花接木。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掩盖问题、隐瞒实情,则要给予更重处分。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守纪律讲规矩是检验党性的试金石。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常持“如履薄冰”之感,常怀“自我反省”之心,时刻保持廉洁奉公,有利于党组织全面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编辑:张利忠、赵书冉
审核:孙雪梅
监制:和   岩
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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