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手机卡
就能轻松“躺赚”?
近日
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披露了
这样一起案件
🤬🤬🤬
2023年7月,张某在与朋友喝茶时结识刘某,刘某向张某询问能否借其银行卡、手机卡,张某表示愿意出借。次日,张某办了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并按照对方要求开通手机银行。
同年8月中旬,张某按照指示搭乘刘某驾驶的车辆,自浙江省瑞安市前往福建省福鼎市。张某在福鼎市G104国道旁被上线人员接走,经过两次换乘,在一山顶处将名下银行卡、手机卡及手机银行登录密码等提供给陌生人使用,并配合陌生人刷脸识别验证。当天下午17时许张某从陌生人处拿回银行卡。
案发后经查,张某出借的名下银行卡,于2022年7月起分3次流入涉诈资金共计30余万元。
今年5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出借名下银行卡、手机卡,并为犯罪提供刷脸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诈骗犯罪的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帮信”行为危害极大,多数涉“帮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意识不到利用个人信息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尽管从表面上看“帮信”人员只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甚至对其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内容、方式等都不清楚,但是其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为其提供帮助,对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和促进作用,致使在案件侦办中难以冻结和追回涉案资金,间接危害极大。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谨记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同时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当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被他人利用,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者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转自:今日十二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