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楼市   2024-10-31 23:44   湖北  



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咸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压实各方责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一: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明某车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2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崇阳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4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蓄电池型号:6-DZF-12,蓄电池类型:铅酸”等内容的3台新大洲®电动自行车待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每台电动自行车实际配置的4块电池标注“超威石墨烯超级电池6-DZF-12.5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与新大洲®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注明蓄电池型号6-DZF-12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某摩托销售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7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崇阳县某摩托销售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2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待售,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蓄电池类型:铅酸,蓄电池型号:6-DZF-13”等内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实际安装配置的蓄电池标注为“规格:6-DZF-12.5”等产品信息的“超威 真优+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电池”,实际安装的6-DZF-12.5型号的“超威 真优+蓄电池”与“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注明的6-DZF-13型号蓄电池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香某摩托销售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2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崇阳县某摩托销售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4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蓄电池型号:6-DZF-12,蓄电池类型:铅酸”等内容的3台雅迪®-C10电动自行车待售。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每台电动自行车实际配置的4块电池标注“超威石墨烯超级电池6-DZF-12.5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与雅迪®-C10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注明蓄电池型号6-DZF-12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通城县众某电动摩托车经销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通城县某电动摩托车经销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经营场所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2023年7月份从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案涉“台铃”规格型号TDT6074Z电动自行车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壁市益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1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赤壁市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合计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现场监督抽检。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魏某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0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魏某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6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3辆TDT2956Z型雅迪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报告载明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ND-

撰稿丨综合执法支队

编辑丨孔祥轶

审核丨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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