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瑞金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巡查至南昌路时,发现南昌路某弄堂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上竟设置有三个垃圾桶,同时周边还散落有些许塑料泡沫盒,立即引起了队员们的注意。
通过现场查看,队员了解到该处的垃圾桶原来是由隔壁一家餐饮店负责保洁的工作人员设置于此,该人员为了便于整理并清运店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便私自将垃圾桶放置于此。执法队员也联系了该弄堂的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也向执法队员说明了情况,该店负责保洁的工作人员在此处的行为已有一年之久,并未经业委会与物业同意,垃圾桶不仅占用了弄内的道路,占用的还是弄堂内的一个停车位。
在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后,当事人个人承认了其违法行为,同时表明了由于对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导致了误以事小、实则事大的情况,及时配合了物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作为城市管理的执法者,不单单要严以执法,更要将自身执法的温度融入其中,了解到该餐饮店铺的后厨空间实在狭小,执法队员便尝试联系物业与店家商讨,规划出合理的垃圾交付点区域并达成定点投放、及时清理的协议,既能够维护弄堂内道路的环境整洁,也能够达成和谐的商居环境,最后成功达成了共识,设置了定点的垃圾交付点位。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不仅调查取证充分,而且结合多方取证的方式,使案件更加完善。同时该案件所达到的效果远不止于以“处罚”来“堵住”城市管理中的疏漏,更是要以“协助”的方式来“疏通”实际中所遇到的问题,以达到真正的和谐治理效果,将执法温度融入到执法的力度之中。
法律小贴士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 | 第三综合网格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