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死亡,商业保险赔了105万,公司还要赔100万工伤待遇吗?

职场   2024-10-25 14:15   广东  

2022年3月1日,常威入职某运输公司,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公司聘请常威为专职司机,合同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期限届满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公司为常威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此外,公司还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


2022年5月8日16时40分许,常威驾驶公司大货车发生侧翻,经医院抢救于当日18时35分许死亡。


2022年6月29日,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8月2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常威为工伤。


2022年7月6日,家属提起诉讼,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向家属赔付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50万元及意外伤害保险金55万元,两项共计105万元。


随后,因工伤待遇问题,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


2023年7月18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8400元,共计98664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常威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金额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人身意外险能否替代工伤保险,或者说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险赔付后,是否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2001年4月24日在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应当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84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常威作为劳动者,公司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其目的就是为了抵扣工伤保险赔偿,减轻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家属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款应予抵扣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2、公司为常威购买的商业保险已经赔偿了105万元,完全覆盖且超出了工伤赔偿数额,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工伤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家属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2001年4月24日在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应当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8400元。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甘01民终971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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