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低利率贷款购房、提取支付房租等,为帮助缴存者实现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支持。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通过制造虚假资料缴纳公积金或虚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的方式套取、骗取银行贷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2019年,被告人马某得知“贷款渠道”后,与“办贷人员”取得联系。2020年4月,“办贷人员”为马某购买机票、安排住宿,马某到外省后将手机、身份证等交给“办贷人员”。“办贷人员”将马某包装成青岛某公司职工,并为马某缴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后“办贷人员”利用缴纳的公积金信息,以马某名义骗取银行个人信用贷款217700元。贷款到账后,马某分得99800元,其余117900元被转入“办贷人员”银行卡中。马某伙同他人虚构身份缴纳公积金,以获取贷款资质,实现“只借不还”的目的,并将所得钱款挥霍一空。案发后,马某不仅向银行偿还全部贷款本金217700元,还与银行就贷款的利息、罚息部分达成分期偿还协议,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办理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在申请贷款时,借款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与财务资料,接受全面的信用评估与风险审核。切勿轻信网络或陌生人宣传的“便捷贷款途径”,非正规渠道往往暗藏风险。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违法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