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卞金燕拿到一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她筹备了几个月的民商事调解中心即将落地。她笑言:“以前调解是兼职,现在成了主业。”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新兴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日益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商事调解机构数量日益增多,商事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化解纠纷作用正在显现。
有别于自带公益属性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不少走市场化道路,不姓“公”、可收费。这样的调解能否依法为企业主持公义、定分止争,受到关注。
今年,卞金燕团队从法院接到800多个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其中近一半通过调解案结事了,这样的成功率在业内不算低。商事调解怎么调?苏州某小区前后两家物业公司因电费问题纠缠几年,依然没有厘清债务关系,最终选择“法庭见”。卞金燕告诉记者,案子背后叠加了几重法律关系,打官司的话,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多个诉讼。她对案件进行评估后,向双方讲清法律逻辑,把账目一笔笔结清。涉案双方从对抗走向合作,最终原告撤诉。“商事调解的价值就是依法帮双方尽快理顺关系、解决问题。”我国有句古话,和气生财。相比法院诉讼和商事仲裁,商事调解具备对抗性小、成本低、服务导向的特征,更注重商业规则的适用,以及商业利益的平衡。由此,一些企业渐渐接受商事调解的“游戏规则”,有的将商事调解作为争议解决前置条件。一年多来,卞金燕团队从2人发展到16人,清一色是律师。“商事调解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我很看好。”卞金燕说。一些商事调解机构多点开花,迅速扩张。南京市和韵民商事调解中心主任丁爱中告诉记者,去年以来,他旗下的调解机构在江苏发展了5家,可调解婚姻家事、金融、物业、劳动等多类型纠纷。机构里既有法律专业背景的调解员,也有调解员来自保险、建筑工程行业,甚至还有人当过护士、教师。“定分止争,得找懂行的人。他们知道问题症结在哪,更了解当事人需要什么。”目前,和韵采用“公益+市场”模式,涉及物业、银行、保险等案件,会向相关单位收费,调解费为诉讼费的一半。丁爱中说,机构线下案源主要来自基层法院,平均每个月4000多件;线上业务量已突破万件。“业务铺开后,调解员还要补充。”“单就商事案件而言,本乡本土、德高望重不再是调解员的必要条件。调解员与当事人互不相识,却依靠专业能力促成和解,将成为主流。”业内人士表示。社会快速发展之下,新型交易模式不断涌现,新的矛盾纠纷不可避免。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商事调解得到快速发展,为社会注入解纷新力量。我省拥有千万级的经营主体,高效解纷的需求非常迫切。某地金融业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会员单位每年产生数千起纠纷,协会下设办公室专人调解,依然应付不来。巨大的社会需求催生大批商事调解机构。《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显示,截至2023年9月1日,国内已登记设立的独立第三方商事调解组织约为223家,70%以上成立于2022年至2023年之间。此外,还有大量商事调解组织没有单独进行登记设立,内设在工商联、商协会、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商事纠纷激增与基层法庭调解力量有限的矛盾,成为调解机构成长的沃土。一些地方发展出成熟的模式,商事调解机构深入到诉讼流程,比如立案前后调解:调解员对利害关系、案件走向进行评估,开出涉案双方都能接受的解纷方案;一旦调解不成,证据质证程序可直接引入诉讼,案件在诉讼和调解之间快速流转。“对于国际贸易投资主体来说,‘高效’往往与‘公正’有着同等价值。调解的介入有效减少审理天数,提升了纠纷处理的效率。”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李诚以商事法庭为例说,普通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248天,而进入调解并成功解决的案件平均用时只有63天。调解不成功的话,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也减少到200天以下。商事调解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推进商事调解规范化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当前,我国调解格局的资源供给以公共产品为主,无论是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还是人民调解,均有公益属性。有人质疑,商事调解等市场化调解公信力是否打折?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樟林教授分析认为,一方面,商事调解机构遵循市场规则,以盈利为导向,当双方主体实力差距较大时,商事调解有沦为“以强凌弱”工具的风险。另一方面,商事调解员职业素质良莠不齐,该领域缺乏相关约束机制,调解公信力也可能受影响。商事调解快速崛起,还暴露出一些“成长的烦恼”。比如,商事调解原则上不受人民调解法约束,缺乏行业管理规范,没有服务定价标准。部分商事调解机构案件量小、收费较难,运营情况堪忧。据了解,我省某地有40多家在民政登记的民非调解组织,但真正常态化开展业务的仅10余家。从国内多地实践来看,商事调解收费不是坏事,上海、深圳等地曾发文支持商事调解收费。但是,行业规范之路还有很长,商业调解法治化、市场化、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如何促使商事调解既走好市场化道路,又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敏建议,加快商事调解领域立法,加强制度顶层设计,推动商事调解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同时加强行业规范监管,促进商事调解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商事调解在高效、妥当解决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完善商事调解的规范体系,构建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熊樟林认为,首先,应明确调解机构的设立条件、运作规范和监管主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其次,对商事调解员从业资格进行规范,建立调解员资格认证和培训体系,制定职业行为规范,设置违规罚则,确保调解员在调解中保持中立、公正。最后,建立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商事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导致当事人对商事调解机构缺乏知晓和信任,降低了商事调解利用率。熊樟林建议,进一步优化对调解机构自主受案协议的确认机制,增强商事调解与司法程序衔接,简化诉前调解案件争议解决流程,尊重调解协议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而提升调解协议确认效率,促进调解协议转化为执行效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王瑞煊认为,应当建立起与市场解纷主体的专业能力、解纷服务付出相匹配的收费机制,完善解纷服务的市场化运营方式,建立适应不同解纷组织、不同解纷方式特点的多层次、多样化经费保障体系。可探索由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基金会,按照低价有偿原则,由基金会为调解组织提供市场化调解费用,收费标准和办法报相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撰稿 | 新华日报记者 倪方方
图片 | 视觉中国
编辑 | 徐徐
责编 | 林元沁
审核 | 耿联
版 权 说 明
如需转载本公众号内容:
1.须保持图文完整,拒绝任何形式删改;
2.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众号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