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新质生产力背景下涉外检察工作发展逻辑、时代内涵与实践路径
——以1994-2024年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为样本数据
作者:顾 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一、涉外法治的“本体论”研究
二、涉外检察工作的发展逻辑
三、新时代涉外检察工作的基本内涵
四、新时代涉外检察工作的实践路径
为适应新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和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发展,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举措。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在逆全球化浪潮与国际科技协同创新需求的“悖论”下,需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涉外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以更高水平法治建设护航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2024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也对加强涉外检察工作做出了部署。“涉外检察”包含“检察”和“涉外法治”两个概念,需要在开展对“涉外法治”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新时期为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保障,探究涉外检察工作的有效路径。基于中国知网(CNKI)集学术、教育、科研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学术数据库的地位,笔者不揣浅陋,以期通过对“涉外法治”相关研究领域历年发文数量、高频文献计量等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涉外检察工作发展逻辑、时代内涵,结合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探索涉外检察工作的实践路径,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迈向新征程。
一、涉外法治的“本体论”研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性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基于这些背景,涉外法治从学术研究、前沿实践转向加强战略布局的阶段,彰显了我国面对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复杂变化“积极求变”的治理逻辑。为明确“涉外法治”的基本内涵,笔者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梳理如下:
(一)
对“涉外法治”研究的维度
1.
对象的选择
通说认为,“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涉及法律制定至实施全链条的综合性系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国际司法合作等环节和要素,重在以良法促进善治。因此,笔者选取中国知网收录的以“涉外+法治”“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守法”“涉外+法律服务”为主题的文章,作为统计对象。
2.
时间段的选择
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涉外”一词鲜有使用。可考首次使用的是《新华月报》1951年第6期中“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21世纪初入世前后,涉外法治的相关领域逐渐成为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内容。根据中国知网建设的实际,本着严谨的精神和态度,笔者将1994年作为统计起点。
3.
来源数据库的选择和“学术研究比”的设定
中国知网的来源数据库种类较多,基于其中博士、硕士论文后期转化为相关期刊发表概率高,报纸刊登的学术性论文相对较少等因素,笔者将“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以下简称“期刊总库”)收录文章作为重点统计对象,并将期刊总库文章数/数据库文章总数的比例设定为“学术研究比”,大致确定对相关主题开展学术研究的热度。
4.
学术研究重点的选择
由于涉外法治工作涉及领域广、时间跨度长,笔者主要根据前述期刊总库文章的下载数量,梳理各领域关注的主题和主要内容,对学界和实务界进行学术研究的重点进行模糊分析。
(二)
“涉外法治 ”及其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初步梳理和显性结论
1.
对“涉外法治”研究的梳理
以“涉外”+“法治”进行主题检索,得到 451 条检索记录,其中“期刊总库”检索记录为230条。主要情况是:一是2013年首次收录,2020年是转折点,在2021年以后呈现明显上升态势,并数倍领先于其他研究。二是学术研究比例为51%。三是涉外法治的概念与体系、国外法治与国内法治的统筹与互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主题是关注的重点。
2.
对“涉外立法”研究的梳理
以“涉外”+“立法”进行主题检索,得到198条检索记录,其中“期刊总库”检索记录为 158条。主要情况是:一是研究最具有持续性、稳定性,从1994年开始至2024年均有分布,其中2009-2011年、2013年是研究高峰阶段。二是学术研究比例为79.8%。三是涉外婚姻家庭、涉外遗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等方面的立法研究和法律适用是关注的重点领域。
3.
对“涉外司法”研究的梳理
以“涉外”+“司法”进行主题检索,得到303条检索记录,其中“期刊总库”检索记录为131条。主要情况是:一是1994年就有收录,波动比较明显,其中1995年、2000年、2002年为空白,2013-2015年为相对高峰阶段。二是学术研究比例为43.2%。三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困境等是研究和关注的重点领域。
4.
对“涉外执法”研究的梳理
以“涉外”+“执法”进行主题检索,得到47条检索记录,其中“期刊总库”检索记录为 19条。主要情况是:一是研究相对较少,2001年开始收录,在2003-2007年、2011-2012年、2014年、2018-2020年为空白,2021年为相对研究高峰。二是学术研究比例为40.4%。三是主要涉及涉外海上维权执法、涉外税收等领域。
5.
对“涉外法律服务”研究的梳理
以“涉外”+“法律服务”进行主题检索,得到257条检索记录,其中“期刊总库”检索记录为 57条。主要情况是:一是2002年开始收录,2003-2005年、2007-2010年、2012年、2014年为空白,在2009-2010年为相对高峰。二是学术研究比例约为22.2%。三是主要涉及涉外法律服务的国际化路径、涉外法律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方法和部分省涉外法律服务调研等。
6.
对“涉外守法”研究的梳理
以“涉外”+“守法”进行主题检索,得到1条检索记录,其中“期刊总库”检索为0。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初步得出下列结论:一是从收录时间看,对“涉外立法”“涉外司法”的研究明显早于“涉外执法”“涉外法律服务”,体现了对涉外立法要求的紧迫性和涉外司法实践的前沿性。二是从收录数量看,涉外法治>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守法,体现了近年来对“涉外法治”选题的关注度,对涉外法治具体方向的研究在2011年、2020年两次普遍进入相对高峰期,与我国法治进程、外交政策呈现正相关。三是从学术研究热度看,涉外立法>涉外法治>涉外司法>涉外执法>涉外法律服务>涉外守法,体现了学术研究选题的严谨度。对“涉外立法”的研究成果主要通过学术期刊予以刊发,对“涉外法律服务”的研究成果主要刊发在报纸等媒体,符合相关行业业态特征。四是从学术研究领域看,除了对“涉外法治”本体的研究,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关注的重点,其次为涉外侵权行为、仲裁的司法审查、营商服务建设等商事领域,对刑事执法领域关注相对较少。这表明,涉外法治各领域的发展经历了形成、深化和系统整合等阶段,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相关领域,最先得到发展和完善,并同时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对社会公共政策包括经济发展、经济建设带来广泛影响。
(三)
涉外法治“本体论”研究述评
1.
关于涉外法治基本概念的研究
“涉外法治”作为独立概念直至近年才有研究,并迅速升温甚至有取代“国际法”之势。有学者立足宏观层面,从规范法学、政治法学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国内法治是实现国内秩序的良法善治,而国际法治是各国及其法学者所期待的在国际层面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的状态。涉外法治介于二者之间,表达的是一种主权国家的对外立场。还有学者提出,涉外法治是由涉外法的实施形成的法律治理状态,并认为“涉外法治关系”从逻辑形态上涵盖了“涉外法律关系”全部内涵和外延,法治关系的构成要素中只要其中一个类型的要素中包含有“涉外”因素,就具有了“涉外法治关系”的特性,必须统筹基于传统法律关系理论形成的“国内法治”与根据法治关系理论产生的“涉外法治”。综上,由于法治的具体内容取决于时代的发展和历史条件的变化,涉外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在不断扩充,其呈现出的治理状态也是动态的、调整的,涉外法治在塑造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中发挥了“变革作用”。
2.
关于涉外法治基本原则和内容的研究
多数学者认为涉外法治研究应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国家尊严的双重理念,形成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务等多个层次动态的制度体系。有学者提出涉外法治的基本内容包括涉外法治思维、涉外法治方式(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涉外法治制度(涉外部门工作制度、涉外事务处理制度、涉外战略实施制度)。还有学者将涉外法治内容的研究概括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反干涉、反制裁和反长臂管辖三大主题,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国际法学科建设,关于国际法治与全球治理的议题等五方面内容。
3.
关于涉外法治运行模式的研究
国际法不仅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话语体系。涉外法治运行主要有“防御性”“反击性”之分,或者说是积极建构性立法、消极防御性立法。在涉外法治的工作方式上,我国强调“统筹国内和国际,统筹发展和安全”,同时要求“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如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276条第2款对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进行了扩张规定,审判机关可以管辖涉外民事纠纷中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等但是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被告,反映了我国在立法层面引入了“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权。
二、涉外检察工作的发展逻辑
借鉴前述思路,对涉外检察工作进行研究,发现其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特征,并逐渐走向规范化、系统化,表明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逐渐发挥更加重要的职能。
(一)
对“涉外检察”的初步梳理和显性结论
以“涉外”+“检察”进行主题检索,得到 16条检索记录,其中“期刊总库”检索记录为10条。主要情况是:2013年开始收录,主要内容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和相关地方工作经验的介绍。与此同时以“涉外”+“刑事”进行主题检索,得到84条检索记录,其中“期刊总库”检索记录为66条。主要情况是:1994年就有收录,且具有一定均衡度,2009年达到研究高峰,主要内容为涉外刑事案件侦查、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涉外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制等。表明对“涉外检察”的研究关注度还不高、还缺少系统性。对“涉外刑事”的研究涵盖侦查、检察、审判等环节,部分涵盖涉外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
(二)
涉外检察工作的发展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检察国际交流和司法合作,融入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有实务研究专家结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将近年来涉外检察实践情况概括为依法办理涉外刑事案件、依法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监督执行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公约条约有关规定、监督案件办理不规范的问题以及制发检察建议等。综合相关文献和近期研究,可以发现涉外检察工作离不开法治实践的启迪,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应对法治实践的现实需要,注重对入境外国人犯罪打击的实效性(改革开放初期至2010年前)。结合前述分析可以发现,改革开放初期至21世纪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的时期,2001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后十年,我国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立改废工作。这一阶段涉外法治主要解决外国人、企业等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如先后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与检察职能比较紧密的连结点在于对外国人犯罪立案问题、入境犯罪的打击等,如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涉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等成为关注重点。
二是立足法治社会建设实际,注重司法规范性和程序完备性(2010-2020年)。2011年3月,我国宣告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此后十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涉外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大幅拓展,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外商投资法等为代表,积极维护国家安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加大外贸和投资领域立法步伐。在这一阶段,涉外检察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根据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办理实际,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各地检察机关就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出台了相关意见。第二个方面,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逐渐开展,特别是201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自觉融入和服务国家大局,主动适应提升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新要求(2021年至今)。主要是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围绕涉外法治发展的目标和现实需要,我国先后通过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专门性涉外法律法规,并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对司法机关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此,各地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最高检关于积极融入涉外法治大协同格局、深入推进涉外检察工作的要求,坚持“政治统领、国际视野、法治思维、协同作战、整体推进”总基调,上下一体强化涉外检察履职实践探索,如制定了办理涉外案件领事通知、领事探视等事项的规定以及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并积极推动检察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和发展多边检察合作机制等。
通过前述分析发现,在新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涉外法治的法律渊源-我国批准和参加的国际公约、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国内法涉外法律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的准据法等在不断丰富,全球治理体系发生深刻变革,涉外检察工作水平和“治”的状态也相应不断提升。
三、新时代涉外检察工作的基本内涵
结合前述对“涉外法治”本体论的讨论和对涉外检察工作发展脉络的梳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阐释涉外检察工作的内涵:一是从实体方面来说,系有检察机关参与的涉外法律关系,贯穿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二是从程序方面来说,涉外检察具有特别的程序要求,贯穿案件办理、事项处理全过程。具体而言:
(一)
实体:检察机关参与的涉外法律关系
与传统的涉外工作相比,新时期涉外法治工作突出的特点是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资源,丰富涉外法治措施。根据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基本原理,涉外检察应当符合涉外法治基本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必有一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当事人包括权利人、义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涉案标的物在国外,涉案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涉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适用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外检察工作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中具有不同的要素。具体而言:
1.
涉外刑事检察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相关工作指引,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有较为宽泛的规定,指检察机关办理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地等一项或者多项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包括涉及引渡、从我国域外调取证据等国际合作的刑事案件。实践操作中,关注的重点是在我国境内实施各类刑事犯罪的外国人,以及办理相关国际合作刑事案件。
2.
涉外民事检察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我国域外;标的物在我国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域外;以及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结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检察的范围是指对前述涉外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涉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涉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监督。此外,随着我国审判机关受理仲裁司法审查、司法确认案件的增加,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仲裁监督提供了新的方向。
3.
涉外行政检察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3条的规定,涉外行政检察是指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的行政诉讼的监督,包括受理、审理、裁判、执行全过程,均属于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除抗诉、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外,可以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4.
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范围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由于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的目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不同于普通民事、行政诉讼的原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各增加一款无法体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更加不能体现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的范围界定,从客体上应限定在对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从内容上应限定为由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实施的侵害上述利益的行为。
(二)
程序:涉外检察工作程序的特别要求
涉外法治法律渊源形式多样,涉外检察工作在程序方面主要涉及下列内容:
1.
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在我国进行诉讼,同我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即不限制其诉讼权利或减轻其诉讼义务。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司法机关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2.
报备制度
办理涉外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类型,在特定的时间、节点,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请示报告和备案制度。如决定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或者在检察办案环节决定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层报至省级检察机关,通报同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具体操作上,根据最高检案件请示办理工作等规定办理。
3.
国籍查明
一是自然人。外国人的国籍,以所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为准。同时持有两个以上护照或者证件的,以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认定。多次入境的,以最后一次入境时的有效证件来确定国籍。外国人持边民证的,依照双边协议有关规定处理。持有外国护照等旅行证件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我国公民,不因持有上述旅行证件而享有领事保护权利。外国人国籍和身份不明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或者以有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证明认定。二是外国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我国境外设立的企业。
4.
权利保障
一是翻译。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供翻译,应当提供国籍国通用语言或者是其通晓的其他语言的翻译。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翻译费用由相关阶段司法机关承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外民事监督案件中,由当事人承担相关翻译费用。二是辩护、代理诉讼的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委托律师辩护或者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三是探视和通信。对于被羁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相关领事条约(协定),根据其本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探视,或者电话联系、书面探视。
5.
驱逐出境、限制出入境等的适用
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涉外刑事案件中,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犯罪性质、情节、被告人学习情况和家庭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驱逐出境的量刑建议。在民商事案件监督中,对限制出入境等措施,要加强适用合理性、规范性的监督,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6.
域外证据的审查和效力
域外证据是指产生、形成、取得或者存在于我国境外的证据。对域外证据审查认定问题研究的关注点,一般集中于合法性审查判断。国内法关于域外证据审查认定的直接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1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基于证明类型等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不再是“一刀切”进行公证或者认证。特别是我国于2023年3月加入并于同年11月7日对我国生效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进一步简化了跨国公文书流转程序,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7.
域外法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如何查明外国法律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开展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应当首先查明案件中法律准据法的适用是否正确。
8.
司法协助
包括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协议),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在刑事、民事等案件中相互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等。
四、新时代涉外检察工作的实践路径
为从根本上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结合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以系统思维为引领,对涉外检察工作具体操作层面展开思考如下:
(一)
转变工作理念:国家利益优先
研究表明,新质生产力的提升是实现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为国家提供了强大的安全保障,有助于构建坚固的国家安全体系;在此基础上,国家安全稳定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要条件。因此,涉外检察工作首先要服务于打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支撑构建强劲有力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根据发生方式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涉外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创设性法律关系,即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的社会关系。为释放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潜能,涉外检察工作中,一方面应当增强遵守国际法的意识,以不抵触主权国家的宪法规定为底线,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应当立足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出发点,保障涉外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二)
突出工作重点:“办案+监督+服务+治理”四位一体涉外检察履职范式
如前所述,涉外检察工作涵盖“四大检察”职能,应当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立足依法规范办理案件,形成“办案+监督+服务+治理”四位一体履职范式,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1.
涉外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
一是依法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提高政治敏感性与政治责任感,严厉打击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犯罪。加大对境外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加强境内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精准打击逃汇骗汇、利用外贸合同诈骗等犯罪,加强跨境寄递、大宗商品托运行业的安全监管。二是重点惩治涉外金融、知产领域犯罪。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自洗钱”及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各类跨境洗钱犯罪。依托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严厉打击侵犯涉外企业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三是优化涉外刑事诉讼监督。规范涉外刑事案件的请示、报告与备案工作,落实领事通知和探视、翻译聘请、委托辩护等相关要求。加强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规范性监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等适用、驱逐出境的准确适用。对于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的外籍人员,在督促严格监管和教育的同时,落实人性化帮教,促使顺利融入社会。
2.
涉外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
一是系统梳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特点、准据法的选择与适用、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等需要关注的问题,加大对涉外资、外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监督力度,提高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公信力。二是探索对涉外争端诉讼、调解仲裁的监督救济路径,在加强对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涉外民事案件监督的同时,推动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涉外商事领域案件的监督,组织开展特定领域专项监督。三是加强对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对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财产保全、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的,探索开展专项检查和类案监督。
3.
涉外行政检察工作的重点
一是根据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的规定,以涉外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加强对政府与涉外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招商引资协议的监督。二是探索涉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推进实质性化解涉经营主体相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打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三是加强行刑反向衔接,考量对涉外市场主体适用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行政裁量基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严守办案规则、防止监督越界。
4.
探索涉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是正确把握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与诉讼规律、诉讼制度的共同性之间的关系,加强在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涉外公益诉讼履职探索,开展对外投资领域国有资产保护公益诉讼。二是对于违反我国法律、侵害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探索运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不断丰富法治斗争“工具箱”。
5.
服务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
一是加强对刑法域外效力、刑法保护性管辖适用等的研究,运用法治方式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维护我国公民、企业海外合法权益。二是探索全面履行涉案财物公诉职责,加强对公民和企业因遭遇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涉案财产跨境追赃挽损。三是围绕新一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行政部门沟通协作,积极融入各涉外法治平台,以更实举措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6.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一是依法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义务,展示我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形象。二是抓住关键要素,如落实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双边、多边司法合作,深化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制度,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三是结合办案,加强检调对接工作,建立涉外民商事诉讼监督案件纠纷化解机制,促进协商解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进科学的犯罪治理体系建设,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球安全。
(三)
优化工作方式:加强管理和协调
主要包括:一是实行依职责办理和融合履职相结合,根据涉外案件数量和类型,确定办案组或者指定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办理,二是加强涉外案件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动态掌握全量数据,及时发现影响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社会安全等的风险隐患的突出问题,督促开展专项治理,或者向相关单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三是加强法律政策适用研究,严格规范办理涉外案件,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四是加强涉外案件宣传的审核把关,就重大敏感案件发布新闻或者接受新闻单位报道前,报请省级院外事部门审核。对于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案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
培养工作队伍:全链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强调,要“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围绕前述要求,应当从“选育管用”四个维度,探索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机制。一是健全选拔机制。结合实际,注重招录有国际法学、比较法学、涉外法律、法律英语等专业背景的新进人员。充分利用政法高校涉外法治人才优势,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为涉外检察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智力支撑。二是健全培育机制。加强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的深度融合,提升涉外法律素养、理论调研能力和检察实务水平。通过与政法机关开展同堂培训等方式,共建高效协同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三是健全管理机制。细化对涉外检察专业人才的能力评价和考量标准,加强结果运用,将涉外检察职能履行效果等作为考核评优、选拔任用的参考。四是健全使用机制。安排有潜质的人员参与涉外检察案件办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涉外法律服务等,切实提升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余 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当前,法治已成为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重要手段。加强涉外检察工作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本文在对三十年来涉外法治及其相关领域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涉外法治本体论进行研究,概括梳理涉外检察工作发展逻辑,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界定涉外检察工作时代内涵,提出具体的实践路径,以期在新的历史节点上,对深化涉外检察工作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