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到期未兑付,承包人如何主张权利?|高杉LEGAL

学术   2024-11-07 11:31   北京  

题问:商票到期未兑付,承包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施工合同纠纷中商票问题的法律研究——承包人视角

作者薛春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微信号:charles_xuecz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作者任职机构与「高杉LEGAL」及主编高杉峻的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房产开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常会使用商票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工具,当商票到期不能兑付成为一种常态,承包人就不得不经常面对商票“跳票”的困扰。承包人从发包人处取得商票后,大多会进行背书转让、贴现,或者用于融资,部分案例中,承包人也拿商票作为对价以票抵房,从而导致票据的票面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的分离。此外,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商票一旦开具即成立无因的票据法律关系,独立于原先的施工合同关系,更增加了承包人维权的复杂性。

本文从施工承包人的视角出发,针对施工合同纠纷中商票问题的不同类型,分别进行了法律分析,系统性地归纳了不同情形中的应对策略,并对承包人公司在票据管理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实务策略,以期为承包人维权提供参考。

一、商票在房地产行业的运用现状及研究的现实意义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人非银行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参见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6页),也即本文所称的商票。

房地产行业具有资金密集型的特点,商业承兑汇票因能够合法地“延长账期”而在房地产行业中被广泛使用。为了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商票的监管,2021年央行等监管部门将“三道红线”试点房企的商票数据纳入监控范围,要求房企将商票数据随“三道红线”监测数据每月上报。

随着2021年迎来房企爆雷高峰,房地产行业成为商票违约的高发区。根据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截至2024229日承兑人逾期名单》,202391日至2024229日,商业汇票逾期的非金融机构承兑企业有1855家,其中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数量有1045个(数据来源:上海票据交易所官网),占逾期企业的一半以上。

以恒大集团为例,根据其在上交所发布的《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重大事项的公告》,截至202312月末,恒大地产(含并表子公司)逾期商票累计约人民币2,050.04亿元,该数据与国泰君安证券就恒大地产122393号债券公告发布的逾期票据2,050.04亿元的金额相互印证。除此之外,截至20231231日,融创中国的逾期应付票据金额也达到257.9亿元(数据来源:详见参考资料4-6)。

目前,逾期商票的存量仍然非常庞大,承包人作为持票人所面临的压力沉重,而此压力亦会传导至承包人的下游直至产业链末端。因此如何帮助承包人应对商票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二、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发包人出具商票后,其工程款支付义务是否已经完成?

《票据法》第13条将票据的无因性原理写入法条。根据无因性原理,票据一旦出票,即成立票据法律关系,该关系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因此,承包人接受票据后,相当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达成新的合意:以交付票据方式来清偿欠款。

当商业票据到期正常承兑时,票据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出票人、保证人和前手)的付款义务和基础合同关系的付款义务同时履行完毕,对此不会发生争议。

问题是,当商业票据到期经提示付款被拒付时,发包人基于基础关系中相应的付款义务,是否还存续?

当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交付商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的一种,交付商票本身并不产生清偿工程款的效力,当票据被拒付后,相应的付款义务仍然存续。如(2019)最高法民终1341号、(2021)最高法民申6965号案件,均持此观点。

实务中,笔者通常会建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票拒付后可以签署双方确认函,将商票债务通过文件直接转化为基础债权,以避免各地司法口径差异带来的风险。

(二)商票问题可以提起商票诉讼,但可以在建工合同中一并处理吗?

当商票拒付后,承包人可以依据《票据法》第61条之规定向发包人追索,这是基于承包人所享有的票据债权,但这无疑会增加承包人的诉累。

笔者认为,商票拒付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票据债权,与此同时承包人对发包人亦享有基础债权,理论上构成了一种权利竞合,承包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择一行使。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认为,应当允许持票人作出选择,可以提起基础关系诉讼,也可以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参见茆荣华:《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5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6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基础关系对持票人提出抗辩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这也反映了在工程款案件中,需要合并审理部分票据问题的内在逻辑:定纷止争,减少诉累。

因此,商票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手段,在被拒付时并未完成欠款清偿的义务,承包人仍然可以依据基础关系,请求发包人就拒付商票金额支付工程款。

(三)商票款项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来自《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即承包人可以就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折价或拍卖来进行受偿,在目前房产开发行业整体下行、企业频频爆雷的背景下,可以理解这将是承包人工程款受偿的最终保证。因此将跳票款项纳入欠付工程款,进而落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至关重要。

票据债权是普通债权,与之相比,依据基础关系主张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者需要审查票据本身是否已完成付款,当未完成时,如前所述,承包人可以依据基础关系提起诉讼,此时将票据金额纳入未付工程款中,使承包人进一步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备可能性。当然,即便票据款项作为工程款对待,优先受偿权的主张还需要很多条件,本文由于篇幅原因无法展开分析。

(四)商票背书给下游供应商了怎么办?

承包人为了清偿下游供应商欠款,经常会将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商票,背书转让给下游。当下游供应商提示付款遭到拒付时,下游供应商对承包人享有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双重债权,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也会产生债务是否清偿的争议,如此就会形成“双重连环债”的局面。

承包人在收到商票后向外背书转让的,是否可以在建工合同纠纷中主张商票权利呢?答案通常是否定的。

笔者认为,承包人将票据背书转让,会产生两个效果:第一,实现抵偿下游欠款的目的,从背书转让行为中已获取清偿欠款的利益(如下游收到后继续背书转让),或者至少取得延长账期的期限利益;第二,下游取得票据权利后,可以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而承包人因背书转让丧失追索权。

因此,承包人在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权利已转移至下游,承包人的权利不存在竞合的情形;如果仍有权主张票据权利,可能会导致发包人就该拒付票据的双重被诉(持票人的票据关系诉讼和承包人的基础关系诉讼)。

此时产生一个新的问题:承包人该如何将票据权利回到自己手中呢?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路径:

1、被追索后清偿票据债务,取得票据权利

承包人清偿下游票据追索后,根据《票据法》第71条之规定,其作为被追索人可以继续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再追索。

需要注意的是,纸质汇票流转电子化后,电票系统成为票据信息的载体,但电票系统经常会遇到银行系统超期不能提供票面信息、新老系统更替导致信息不全、逾期提示付款后不能背书转让、系统原因无法背书等各类问题。

因此承包人即便清偿,也有可能无法背书进行记载,通常还需要辅以单方或双方书面说明予以证明。

2、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除背书取得外,根据《票据法》第31条之规定,票据还能够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商事活动中常用的协议,理应是其中一种方式。

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在理论上可以形成逻辑闭环。直接清偿抑或对清偿有其他安排,属于当事人自主决策的范围。如果当事人愿意以协议方式约定票据权利转移,而不用立即支付现金对价,或者不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属当事人的自由,法律并未禁止。

因此,在诉讼实务中,如果承包人可以举证票据移转协议、双方的情况说明和票面背书记载,应是已完成《票据法》第31条规定的举证责任,也能避免发包人被双重追索。

然而,实务中对于协议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仍普遍持保守观点,但笔者认为对此应当突破。

(五)商票被用于质押、贷款或供应链金融等融资媒介后,该怎么主张票据权利?

承包人在收到商票后,时常会将商票作为融资媒介使用,并且会直接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或进行质押,来作为融资的担保方式。若商票到期拒付,如何在建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商票问题呢?

如前所述,核心问题还是如何重新取得票据权利。具体分两种情形:

1、质押担保

根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第2款,商票质押后,质押权人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此,承包人在主张质押汇票上相应的工程款时,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2款的规定,清偿主债务或支付解除质押的对价,解除票据质押状态,将全部的商票权利回转至承包人。

2、背书转让

除了质押之外,承包人还可能与第三人达成担保协议,进行转让背书而非质押背书。此时的行为不是票据质押,也不构成贴现,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第1款构成让与担保[参见刘心稳,刘征峰,张静:《票据法(第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230-231]。此时的承包人若要主张让与担保商票上的相关工程款,需要清偿主债务,以实际获得全部的商票权利。票据权利回转后,承包人可依基础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

实务中,还需要注意:第一,及时取得票面信息。少数银行只提供1年内的票面信息,和建工类诉讼的长周期并不匹配。第二,票据权利回转时,及时进行票面背书。第三,在赎回票据的过程中,注意凭证举证的便捷性问题。第四,准备说明性文件。

(六)商票被集团内部统一调配,使票据权利人和持票人分离怎么办?

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集团,通常会委托集团总部或专门的内部财务公司,统一进行资金和票据调配。此时就会出现,票据实际权利人属于下属公司,但持票人已变更为集团公司的情况,下属公司应当如何主张票据权利呢?

集团公司基于内部管理制度取得票据持票权利,而实际权利仍属于下属公司,票据只是形式移转,这也属于《票据法》第31条规定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其他合法方式”之一。

实务中,我们通常会要求集团公司发布或提供正式的内部规定,载明票据内部流转的原因和路径。此外,集团公司亦需单独出具说明,解释票据权利的实际归属,客观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将票据背书回转。笔者认为,此时下属公司无需实际支付对价来重新取得持票权利。

需要关注的是:商票的统一调配,可能会出现商票的跨项目交叉使用的情况,导致丧失权利竞合的局面,从而为后续维权带来障碍,因此笔者不建议跨项目处理商票。

(七)票据被用于以票抵房,房还没拿到,票据权利还可以主张吗?

实践中,发包人出具的商票出现逾期,同时新的债务还陆续发生,为消除历史债务,也为激励承包人继续施工,发包人愿意以房抵债,而承包人只愿拿出已到期的商票作为支付对价,不愿冲抵将来新发生的债权。承包人抵债时,最好选择可以立即变更产权的房产,但如果只有在建期房,该如何应对?

以期房来抵偿商票,同时会发生三重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

笔者认为,在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条件后,承包人可以请求办理登记、移转房屋所有权,这构成一项单独的请求。

如果在具备过户条件前,承包人已提起建工诉讼,此时以物抵债行为将会被纳入考量。承包人作为原告,此时可以进行多策略选择:

第一,确认以房抵债协议,并且将抵房金额视为已付款,从应付款中扣减;第二,推翻以房抵债协议,要求全额支付工程款;第三,确认以房抵债协议,但考虑到房屋产权尚未办理过户,要求全额支付工程款。

笔者认为,在策略选择之前,应当全面复盘项目的现实和潜在情况,比如政府强制介入的可能性、涉及购房者利益保护的情况、发包人欠款和抵押情况、房屋销售情况等。

选择第一种策略,可能会面临房屋烂尾、房屋被销售或房屋迟迟无法具备过户条件的风险;选择第二种策略,可能会面临发包人另案提起的违约之诉的风险;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通常会选择第三种策略,这无疑是化解承包人风险的最优解,难度在于充分说服法官或仲裁庭,以及将相关情况载入裁判文书。

此外,在实务中还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以房抵债协议订立时,设定一定的抵债期间,如果期间内无法完成过户,承包人拥有解除合同全部转化为工程款,或者在诉讼中主张工程款但抵债协议继续履行的选择权;

第二,尽量选择抵入承包人施工的本项目房产,如前所述,有优先受偿权的房产是一种相对牢靠的保障。

(八)票据时效和票据背书问题,是否需要额外关注?

回归前文,票据具有无因性,其本身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第17条规定,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票据权利消灭;《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于票据背书、票据状态记载采取非常严格的标准。如广东省高院在(2023)粤民终1824号案件中,认为承包人将票据背书转让后,在能够证明清偿,并提供实际票据权利人出具的说明之外,还应当重新取得票面记载的票据权利。也就是需要实现票据实际权利状态、票面记载、票据状态记载三者的一致性。

笔者认为,现实中电子票据系统并不能支撑这样的理想,也不能将《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完全束之高阁。当然,司法实践的高标准和不统一,也要求承包人采取最高标准来进行应对。对此,承包人需要关注的核心票据时效有:

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第二,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第四,持票人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

(九)承包人将商票背书转让后,下游并未进行追索,承包人是否要主动向下游提出清偿?

实践中,经常存在票据经多次背书转让的情形,当承包人提起建工合同诉讼时,会发现很多票据的最新权利信息无从知晓,是否要主动联系下游清偿,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了解票面情况。因为商票经过了多次背书,即便承包人想联系持票人,也不一定能联系到。

第二,了解票据时效。实践中很多票据,并没有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拒付之后也没有及时进行追索,甚至都超过了2年的最长时效。除非下游供应商基于基础关系提起主张,承包人必须应对之外,在这种票据时效超期和多次背书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下游供应商维权路漫漫,承包人提前清偿的紧迫性不强。

第三,发包人的经营状况。如果发包人良性经营,那么不管是主动清偿还是被动清偿,承包人在取得票据权利后,大概率可以受偿;如果发包人爆雷,则即便取得票据权利,也大概率无法受偿。

第四,下游供应商的意愿。若有些下游供应商愿意打折处理,承包人自然可以减轻压力。

当然承包人即便清偿,也应当认真思考举证问题,并且注意将票据状态和票据背书相应更新。

三、对承包人实务端的其他建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商票作为一种以商业信用为支持的支付工具,有其本身的局限性,也会引发一系列复杂问题。正因如此,承包人公司在接收到商票后,若未能妥善处理,可能会面临票据权利的丧失或工程款请求权的受阻。为了更好地保护承包人公司的权利,笔者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为承包人公司在票据管理方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系统梳理、建立台账、归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对所有接收到的商票进行系统梳理。这包括但不限于票据的发行人、金额、到期日、背书情况等关键信息。通过建立台账,公司能够对票据的流转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为后续的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票据管理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部门或专门的票据管理部门负责,确保票据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归口管理有助于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确保票据管理的合规性,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的票据权利丧失。

(二)密切关注票据时效、背书情况和票面状态

票据的时效性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承包人公司应密切关注每张票据的到期日,确保在到期前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提示付款、背书转让等,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

(三)及时更新票据状态、提前预案

承包人应努力做到实质票据权利和形式票据权利的统一,防止承包人在清偿商票后,已经是实际的票据权利人,却不是票面显示的持票人的情况发生。若由于电子商票系统的限制,而无法在商票到期后更新票据状态,需要及时联系银行进行解决,也需要提前做好预案,要求被清偿的下游企业、背书银行、质押银行等作出说明。

(四)避免单独起诉票据案件

正如前文所述,发包人通过商业汇票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同时享有票据权利和工程款请求权。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单独主张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则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应尽量将未得到兑付的票据纳入整体工程款请求权中起诉,根据基础关系来主张商票相应的工程款,可以保障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同法律顾问建立日常交流机制

承包人公司应与法律顾问建立统一培训机制和日常的交流机制,定期就票据管理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和讨论,这有助于提高员工对票据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更好地识别和管理票据风险,并且及时解决日常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1、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上海票据交易所:《截至2024229日承兑人逾期名单》,载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最后访问日期:2024819日。

3、房玲,陈家凤:《行业透视|63%持续逾期集中房地产,融资支持政策减缓商票出清风险》,载新浪网,最后访问日期:2024819日。

4、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重大事项的公告》,载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最后访问日期:2024819日。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重大事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载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最后访问日期:2024819日。

6、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第181页,载披露易网站,最后访问时间:2024819日。

7、茆荣华:《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5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8、刘心稳,刘征峰,张静:《票据法(第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作者简介】

薛春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建设工程、私募基金、公司、合同等领域的境内外争议解决,公司并购,也为大型企业集团提供法律专项和顾问服务,微信号:charles_xue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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