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陆良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告

政务   2024-07-31 20:32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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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告

为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本院对上周因执行不能而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情形时,向申请执行人或拨打0874-6333981向本院反映,本院将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特此公告。

陆良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2024年7月22日至7月26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案件详情。


下列案件经陆良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或有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房产或有房产但无法处置的,陆良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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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区别

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其胜诉,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立马拿上领条去法院拿钱。对此,很多胜诉当事人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一定能拿回案款,其实不是法院不尽力,是现实条件不允许,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如何分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什么是执行难:“执行难”是指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拒绝申报财产,转移财产,下落不明等,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什么是执行不能: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部分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查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导致胜诉当事人无法拿到案款,这类案件被称之“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法院依然管。债权的实现需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理,在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根本无法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时恢复执行,法院尽最大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不能”的风险。树立投资风险意识,不能盲目追求高额回报,仔细考虑被投资项目、被投资人的履行能力。如需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充分使用财产保全手段,在诉前、诉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前控制被执行人财产,降低“执行不能”风险,要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联系方式等,使法院快速、准确地执行到位。





相关法条

01
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0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03
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 ,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编辑:张钰婕 

一审:徐文峰 二审:朱华丽 三审:黄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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