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辽西·通告】关于规范朝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告知书

文摘   2024-11-08 18:40   辽宁  

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政策要求,推动降低群众电动自行车充电负担,现就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告知如下: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须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一、充电电费价格标准及执行要求

(一)电价标准。我省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现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为0.52元/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0.51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执行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电价政策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充电服务费制定原则及降低措施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

三、明码标价标示内容及标示方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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