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办人工作重点——信息披露

财富   2025-01-28 12:01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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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预览

导读

作为一名董办人,信息披露无疑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超过80%的精力与时间都花在了信息披露上。


信息披露不仅仅是简单的信息发布,它要求董办人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从信息的收集、审核到编制、发布,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董办人的精心策划与严谨执行。


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及案例。


一、信息披露的原则


老生常谈的五个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虽然这十个字看似简洁明了, 但市场上不少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其根源往往就在于对这十个字原则的轻视或背离。

1、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准确: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词语,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3、完整:能够对信息的各个方面进行完整地描述,不能存在重大遗漏,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4、及时:上市公司发生或知悉(理应知悉)重大信息时,第一时间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5、公平: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根据各大上市公司所举办的业绩说明会中,不难观察到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集中在公司战略规划及股东回报方面。因此,上市公司的董办应当着重了解并详尽披露这些信息内容。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1、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这些文件是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需要披露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发展前景等重要信息。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每年必须披露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公司一年来的财务数据、业务发展情况、战略规划等重要信息。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在上半年结束后需要披露的报告,其中包含了公司上半年的财务数据和业务发展情况。季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需要披露的报告,主要包含了公司当季度的财务数据。

3、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

4、其他信息:上市公司还应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社会责任等其他方面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发展前景。

三、

信息披露的流程


信息披露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编制公告初稿根据三会会议资料和相关 监管规则确定需公告的内容 ,并编制初稿;

2、资料合规性审核对需公告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

3、密钥进入业务专区用交易所密钥通过业务专区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

4、添加公告类别确定、添加相应的公告类别;

5、填写披露详情详细填写信息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公告发布时间、备案文件等必要信息;

6、文件上传与提交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同时标注公告编号,选择登报、上网或报备,并在审核披露要点无误后,正式提交申请文件。

7、沟通修改根据需要,与交易所监管人员沟通,对公告资料进行修改完善;

8、递交媒体事前公告在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递交至指定媒体发布(事后公告无需此步骤)

9、公告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官方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

10、存档管理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后续查阅。

四、

信息披露中的注意事项


1、敏感信息的保密: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董办人需要注意保护公司的敏感信息,避免泄露给无关人员或机构。对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内容,需要进行适当的处理和保护。

2、避免选择性披露:上市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向特定投资者或机构提供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董办人需要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引发市场不公和投资者不满。

3、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变化。董办人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信息披露的策略和方式,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

4、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重要桥梁。董办人需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互动,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疑问,提高投资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五、

信息披露违规案例分析


通过对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监管函件及公司公告的检索,发现信息披露违规的“重灾区”集中在于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

1、案例一
2024年11月,**控股集团有限存在未及时披露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评级终止等事项,未披露债务逾期、新增担保、减值损失等重大事项,未履行承诺事项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案例二
2024年1月,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2024年4月,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案例三: 
2024年10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证监局警示函,公司存在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事项、关联方认定不完整等问题。比如,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已初步形成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但在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8月4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时,未更新半年度业绩预计数据或对实际业绩与原预计情况的差异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上述情形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多项规定,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六、

董秘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董秘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信息披露流程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尽管董办的其他人员,如证代、IR等,可能会协助收集和整理信息,或者参与部分披露工作,但董秘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着最终审核和发布信息的责任。

当信息披露出错时,董秘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具体责任的大小和形式可能因情况而异,取决于出错的原因、责任归属以及公司的内部制度和监管要求。因此,董秘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七、

结语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进行全面沟通的重要桥梁,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重要责任和义务。

作为董办人,需要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董办人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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