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公积金政策进一步优化!
购买保障性住房
可以提取公积金付首付
近日,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进一步优化泰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具体如下:
一、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15%。
解读:
取消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首付款要求,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付首付。
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从首次贷款20%、二次贷款30%统一降低至15%。
二、进一步支持缴存人租赁住房
缩小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产核查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直、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或姜堰区的,核查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和姜堰区房产情况;
缴存在靖江市、泰兴市或兴化市的,只核查所在市房产情况。
缴存人已婚的,按照夫妻各自缴存地核查双方房产情况。
三、支持缴存人购买改善性住宅
缴存人购买改善性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
该项政策与绿色建筑政策不叠加享受,改善性住宅的认定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文件为准。
解读:
该项政策与绿色建筑政策不可叠加享受;
与二孩、三孩家庭、取得硕士研究生或者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可叠加享受。
四、支持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
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更新改造电梯费用,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家庭分摊费用。
解读:
在支持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公积金在城市更新方面的政策应用。
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更新改造电梯费用,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家庭分摊费用。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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