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看着孩子
孩子在幼儿园相撞
园方一定会承担责任吗
➤案例回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杜、小高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应得到周全的照顾,但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幼儿园教师未对幼儿户外活动进行有效看护,也未能及时制止小杜与小高的冲跑行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幼儿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其对小杜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小杜与小高相撞事发突然,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故对小杜要求小高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杜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00元,驳回小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释法
孩子受伤三年后
还能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吗
某小学内,正值课间时分,学生们都在自由活动,这时一名一年级的小女孩在奔跑过程中撞上了一名四年级的男孩,小女孩当场摔倒。撞击导致小女孩所戴的眼镜破裂,折断的眼镜腿扎伤了小女孩面部,造成其额头眼角等处受伤,而四年级的男孩因身体较壮实并未摔倒受伤。直到事件过去三年后,女孩家长起诉,主张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