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大龙凤”逃避执行?中山3人被逮捕

政务   2025-01-20 15:46   广东  

执行工作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然而部分债务人通过藏匿、转移、虚假转让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成为“法律白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秩序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

近日,市委政法委根据工作中掌握线索,联合法院、公安机关查处了1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案件,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回顾


强制执行过程中自称鱼塘已转租,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2023年10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二法院)民事判决判令:水产养殖户叶某某向供应商中山市某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21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叶某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第二法院于2024年2月立案强制执行。至同年6月,债权人得知叶某某在其经营的鱼塘售鱼,遂通知执行法官到场处理,现场叶某某辩称鱼塘于1月转租给其小舅子冯某某经营,并已签订合同,因冯某某并非被执行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后第二法院认为叶某某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嫌疑,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签订虚假合同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真相水落石出

2024年9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同年11、12月先后对叶某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侦查查明,法院判决生效后,叶某某为逃避执行便与其妻子商定,通过其妻子账户来收取卖鱼款,2023年10至12月,其妻子共收到100余万元;2024年起,叶某某又与其小舅子冯某某合谋,签订了虚假的鱼塘转租协议,冯某某共对外收取卖鱼款300余万元,后再将上述款项转回给其姐姐用于鱼塘经营及日常开支,即鱼塘并未实际转租,卖鱼款实为叶某某所有。然而叶某某未将上述财产如实上报第二法院,也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经检察机关审查,叶某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冯某某姐弟为叶某某转移财产提供帮助,构成共犯,3人分别于2024年11月、今年1月被逮捕。


法规速递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接下来,我市将持续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与群众利益,不断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来源: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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