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大华被出具警示函,评估报告复核不到位

财富   2024-12-23 08:05   上海  
二是利用专家工作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在三元生物近三年业绩明显下滑的情况下,未充分关注第三方评估机构得出资产没有减值迹象结论的合理性,未对第三方评估报告的重要假设及原始数据执行复核程序。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滕忠诚、郝光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滕忠诚、郝光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生物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审计执业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方面
独立性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承诺函。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方面
穿行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销售与收款循环、生产与仓储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穿行测试资料直接引用控制测试样本,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达到了解内控、评价控制设计的有效性以及控制是否得到执行的目的。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控制测试审计方面
一是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相关环节控制测试样本资料为无章、单方盖章的销售合同,无法实现测试目的。二是采购与付款循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你所选取前十大供应商对账单检查应付账款对账与催款流程,但未见相关检查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审计方面
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重要组成部分、唯一子公司三元生物工程研究(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工程)货币资金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存货审计方面
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执行测试抽取单据不连续,且未对选取规则、跳号原因进行说明。二是抽样的原材料出入库金额占12月份发生额的比例过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六、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审计方面
一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三元生物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固定资产监盘过程及相关资产状况,缺少在建工程监盘过程的支持性审计证据;未对三元工程固定资产执行监盘程序。二是利用专家工作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在三元生物近三年业绩明显下滑的情况下,未充分关注第三方评估机构得出资产没有减值迹象结论的合理性,未对第三方评估报告的重要假设及原始数据执行复核程序。三是未对三元工程执行固定资产减值迹象判断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长期股权投资审计方面
一是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减值测试中预计被投资企业收入、费用增长率与前期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你所未就公司增长率测算基础及合理性进行复核验证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有效识别减值测算中存在的计算错误。公司在计算最终可回收金额时未将标的资产全部权益价值乘以所持股权比例,你所未识别出该项计算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营业收入审计方面
一是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凭证+销售单+发票+物流签收”测试中,部分样本未见对应的销售单、签收单。二是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抽取的截止日前后样本业务类型不一致,未见对样本选取规则和方法分析说明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九、其他方面
一是管理层声明书未签署日期。二是未设计并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程序,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应对不到位。三是部分底稿存在低级错误。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引以为戒,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升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






并购圈SHARE
IPO、投资并购,最新资讯、优质内部资料共享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