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起草说明:针对从事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及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1210)业务的电商企业,将免除其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简化企业备案流程,企业只需完成报关单位备案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后,即可直接开展业务。同时,要求企业传输海外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以保障贸易安全。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起草说明:明确在跨境电商B2C(9610和1210)及B2B(9710和9810)出口申报环节,企业或其代理人无需再向海关提交收款电子信息。“单一窗口”将不再对9610、1210、9710、9810等模式申报清单与收款信息进行校验,但仍保留申报清单与订单信息、物流信息的校验。企业只需传输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即可完成申报,无需再额外提交收款电子信息,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监管作业场所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监管作业场所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起草说明:在跨境电商出口领域,拼箱货物占据了一定的比例。为解决传统的拼箱货物监管模式存在不适应新业态的问题,在公告中明确提出,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集拼仓库,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通过先行查验,海关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货物的实际情况,确保贸易的安全和真实。同时,灵活拼箱装运的方式也能够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起草说明:允许9610退货商品跨关区退回至试运行直属海关指定的监管作业场所,通过集约化操作,实现退货流程的极大简化,有效降低企业的退货物流成本。同时,该模式还有助于减轻海外仓储中的货物损失风险,使企业能够更便捷、高效地处理退货商品,进一步提升退货效率。此举措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退货处理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其他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线上途径
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电子途径
电子邮件:59220905@qq.com
3
线下途径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4
附件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来 源: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编 辑:沈舒瑶
审 核: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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