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为什么并购要进行反垄断调查

财富   2024-11-30 20:08   中国  



近年来,随着我国整体经济体量的增加,以及我国对反垄断监管的增强,企业在进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设立合资企业、合并交易(新设合并、吸收合并)过程中大概率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述“经营者集中”情形,需进行反垄断申报合规申报。

那么企业并购过程中为什么要通过反垄断审查呢?

依据反垄断审查《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设定,经营者集中具体规定如下: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内容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相同。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实际上,企业在实施并购交易时,会减少事实上的以及潜在的竞争者树木,以致其并购后在达到一定的市场集中度后,便会产生损害竞争的危险,即,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亦或者企业并购后在某行业产生垄断实力,限制甚或消灭该行业中的有效竞争。

所以,为维护和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促经企业的竞争活力的健康发展,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通过反垄断立法及实践对企业并购(包括跨国并购)施以反垄断意义上的政府规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反垄断审查时政府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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