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违法行为人在宁洱辖区内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经依法告知后,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受的权利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七日(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6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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